關于就境外會計師事務所臨時執業和設立代表處等涉外許可事項啟用行政許可文書和送達回證的通知
關于就境外會計師事務所臨時執業和設立代表處等涉外許可事項啟用行政許可文書和送達回證的通知
財政部辦公廳
關于就境外會計師事務所臨時執業和設立代表處等涉外許可事項啟用行政許可文書和送達回證的通知
關于就境外會計師事務所臨時執業和設立代表處等涉外許可事項啟用行政許可文書和送達回證的通知
財辦會[2012]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為了進一步規范境外會計師事務所臨時執業和設立代表處等涉外許可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暫行規定》(財會〔2011〕4號)等相關文件的要求,即日起啟用行政許可文書和送達回證,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財政部門收到會計師事務所的申請材料后,經審核符合受理條件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出具境外會計師事務所行政許可事項受理通知書;需要補正申請材料的,應出具境外會計師事務所行政許可事項補正申請材料通知書;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出具境外會計師事務所行政許可事項不予受理通知書。
二、財政部門送達境外會計師事務所行政許可事項相關文書時,可附上送達回證。會計師事務所應在收到后,將填寫完畢的送達回證交回財政部門。
附件:
1.境外會計師事務所行政許可事項受理通知書
2.境外會計師事務所行政許可事項補正申請材料通知書
3.境外會計師事務所行政許可事項不予受理通知書
4.境外會計師事務所行政許可事項送達回證
財政部辦公廳
2012年8月14日
附件下載:
行政許可文書及送達回證.docx
附件1:
境外會計師事務所行政許可事項
受理通知書
編號:
:
年 月 日, 收到
的申請材料,經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決定予以受理。
年 月 日
附件2:
境外會計師事務所行政許可事項
補正申請材料通知書
編號:
:
年 月 日, 收到
的申請材料。按照《 》的規定,經審查,需補正以下內容:
1.
2.
…
上述材料請于10個工作日內補正,如超過10日,請重新申請。
年 月 日
附件3:
境外會計師事務所行政許可事項
不予受理通知書
編號:
:
年 月 日, 收到
的申請材料,經審查,不符合《 》規定的受理條件,決定不予受理。
年 月 日
附件4:
境外會計師事務所行政許可事項
送達回證
送達文書
受送達人
收件人及收件時間
年 月 日
送達方式
送達機關及送達時間
年 月 日
備注
填表說明:
1.請將本送達回證填寫后寄交財政部門 。
2.代收人代收的,由代收人在收件人欄內簽名或者蓋章并注明與收件人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