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婁底市婁星區、婁底經濟開發區集體土地上農村村(居)民住宅建設規劃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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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婁底市人民政府
婁底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婁底市婁星區、婁底經濟開發區集體土地上農村村(居)民住宅建設規劃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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婁政發〔2012〕1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婁底經濟開發區、萬寶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屬機構,有關企事業單位:
現將《婁底市婁星區、婁底經濟開發區集體土地上農村村(居)民住宅建設規劃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婁底市婁星區、婁底經濟開發區集體土地上農村村(居)民住宅建設規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婁星區、婁底經濟開發區集體土地上農村村(居)民住宅建設規劃管理,規范農村村(居)民住宅建設行為,切實維護農村村(居)民的合法權益,保障城鄉規劃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婁星區、婁底經濟開發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農村村(居)民住宅建設規劃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中所稱農村村(居)民住宅建設是指村(居)民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建設。
村(居)民住宅建設分為新建、改建、擴建。
第四條 農村村(居)民住宅建設應當遵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村(居)民住宅建設鼓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五條 集體土地上農村村(居)民住宅建設選址,必須符合城鄉規劃、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必須征得相關部門批準的,由相關部門簽署意見并蓋章。
第六條 農村村(居)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異地新建的農村村(居)民應當于新房建好后,在半年內自行拆除原有老房屋,將原宅基地交還集體經濟組織另行安排利用。
第七條 農村村(居)民住宅建設按規劃、有計劃的逐步向小城鎮、中心村和農村住宅小區集中,優先選用現有公共設施較完善的地段。
第八條 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國土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房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進行住宅建設的,違法建設部分在征地拆遷中不予補償。
第三章 農村村(居)民住宅建設規劃的實施
第十條 農村村(居)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3人以下戶(含3人)用地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每增加1人,適當增加用地面積,最高不超過160平方米。
第十一條 農村村(居)民建住宅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并綜合考慮城市景觀、城市建設發展等需要,并符合有關農村(村)居民住宅建設的政策。
第十二條 申請住宅建設需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農村村(居)民個人建房的申請人應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國家工作人員等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準占用集體土地建私人住宅,不得假借他人名義或購買村(居)民住宅占地建房。夫妻一方系國家工作人員,在單位沒有享受過福利分房、經濟適用房,另一方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且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居住確實困難的,經本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允許以非國家工作人員一方的名義申請宅基地建房;
(三)2004年1月1日后戶口遷入城區的,不準占用集體土地建房,但下列情況可以申請:
1、申請人戶口返回原籍,在原籍有宅基地,若居住確實困難,在原單位沒有享受福利房和貨幣補償,且未購買經濟適用房的,經本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允許申請宅基地建房。
2、因畢業、退伍復員等原因將戶口遷回原集體經濟組織的,若居住確實困難,經本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可批準建房。
(四)夫妻雙方均為農村戶口,但不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如其中一方申請建房,按“一戶一宅”原則,由另一方所在地相關部門查實其在當地住房情況,如在當地無住房的,可以申請建房。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請:
(一)不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二)原有宅基地面積已達到規定的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子女與父母分戶并申請建房用地的;
(四)出賣、出租、贈與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集體土地上的民房,再次申請建房的;
(五)戶籍返回原籍的離退休人員申請宅基地建房的;
(六)影響四鄰、消防、交通及其他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的;
(七)在其他征地項目中已進行安置的(包括貨幣安置、安置房安置);
(八)違法占地或違法建房未處理結案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申請住宅建設應提供如下材料 :
(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需要提供的資料:
1、個人書面申請報告和申請表;
2、申請人戶口簿原件或戶籍證明;
3、《建設項目選址(定點)申請表》;
4、《私人申請建房公示表》;
5、征求相鄰利害關系人意見的四鄰協議書;
6、集體土地使用證原件及復印件,新批宅基地的,提供國土部門簽署的意見書;
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二)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需提供的資料:
1、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2、城鄉居民建房用地許可證;
3、簽署意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表》;
4、建筑設計方案及施工圖;
5、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 農村村(居)民住宅建設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第十五條 住宅建設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建筑占地:建筑占地不得超過批準的宅基地紅線范圍;
(二)層數:農村村(居)民住宅建房層數一般不超過兩層,最高不得超過四層。
(三)層高:一般控制在2.8-3.3米之間;對原有房屋層高達不到2.8米且符合改建要求的,征得相鄰利害關系人書面同意后,在改建審批時可以適度提高建筑層高。
(四)室內外高差:室內外高差應控制在0.3米以內并符合相關的排水要求,由于道路改造為低洼地的,控制標準可以適當放寬;
(五)日照影響:按原地址原面積原層數改建的危房、不作為主要采光面的建筑山墻及廚房等附屬用房均不考慮日照影響;
(六)建筑間距及離界:主房應考慮日照、通風、采光的要求,按規劃要求留足建筑間距,征得相鄰利害關系人同意后,可以酌情減少;
(七)屋面及排水:屋面宜采用四坡頂屋面,屋面坡度控制在跨度的1/2.5-1/2。并應組織好自身的排水系統,不得向相鄰利害關系人的墻體、屋面和院內排水;
(八)建筑色彩及造型應符合規劃許可要求。
第五章 農村村(居)民住宅建設審批程序
第十六條 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審批程序及要求:
(一)申請。建房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建房理由、用地類別、申請用地面積、層數,申請書由申請人本人簽名,村(居)、組簽署意見并蓋章。
(二)受理。申請人提供的資料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予以受理。
(三)初審。由鄉(鎮、街道辦事處)規劃管理機構核實申請人提供的全部申請資料,身份證、戶口本、土地使用證復印件等資料經辦人員核實簽名,規劃管理機構蓋章確認后,提出初審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簽字并蓋章;新建的,須由國土等部門簽署意見并蓋章。初審工作為5個工作日。
(四)公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后,由申請人進行公示,公示內容應包括申請人姓名、家庭人口、用地位置、地類、申請用地面積、建筑層數、戶籍所在地、是否符合“一戶一宅”規定、是否存在轉讓、出售房屋等情況。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組長簽署意見蓋章。
(五)上報。鄉(鎮、街道辦事處)規劃管理機構在受理后7個工作日內將建房申請人的報告、身份證和戶口本復印件、集體土地使用證復印件、《建設項目選址(定點)申請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表》、村(居)民小組和村(居)委會的《私人申請建戶公示表》、《四鄰協議》和《分房協議》原件等資料交各規劃分局正式辦理。
(六)審批。各規劃分局對申報資料進行全面性審查,不符合條件的,告知建房申請人不能審批的理由;資料齊全符合條件的,由各規劃分局審批,其中中心控制區以內的,在審批前報市規劃局審查,審批后報市規劃局備案。審批工作為20個工作日。
(七)發證。在申請人繳納有關費用后,由各規劃分局及時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發證工作為3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審批程序及要求:
(一)申請審核。申請人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到國土部門辦理了用地審批手續后,向所轄規劃分局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表》、設計方案圖等資料。審核工作為5個工作日。
(二)放線定位。由申請人向所轄規劃分局申請,進行建設工程放線、定位。放線為5個工作日。
(三)竣工發證。房屋竣工后由申請人向所轄規劃分局申請驗收。驗收合格的,各規劃分局在受理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婁底市規劃局婁星分局、婁底市規劃局經濟開發區分局應當每年向婁底市規劃局報告村(居)民住宅建設規劃實施情況。
第十九條 婁底市規劃局應當健全規劃監督檢查制度,依照法定職責,加強對村(居)民住宅建設規劃實施情況的檢查、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條 村(居)民住宅建設必須嚴格按照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的內容進行建設,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向婁星區、婁底經濟開發區規劃分局申請,依程序經批準后方可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 各規劃分局應當按照各項規劃和技術規范做好村(居)民住宅建設的規劃審批工作,并定期巡查,對住宅建設是否按規劃許可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及時制止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建設行為并依法處理,被檢查者應當自覺接受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不得隱瞞和阻礙。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規劃分局應當加大對轄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村(居)民住宅違法建設的查處力度,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進行住宅建設,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要求進行住宅建設的,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三條 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規劃管理工作人員應忠于職守,秉公辦事,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對違反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受賄索賄的,追究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的紀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實施細則由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政府、婁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分別結合實際情況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