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拆除違法建筑程序規定》的通知
關于印發《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拆除違法建筑程序規定》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關于印發《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拆除違法建筑程序規定》的通知
關于印發《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拆除違法建筑程序規定》的通知
各城區、新區、開發區執法分局、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支隊:
現將《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拆除違法建筑程序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落實,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拆除違法建筑程序規定》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2012年9月24日
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拆除違法建筑程序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規范拆除違法建筑執法行為,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南昌市城鄉規劃管理規定》、《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中的違法建筑是指違反城鄉規劃管理法律法規、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定以及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依法必須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第三條 拆除違法建筑應當堅持公開、依法的原則。
第四條 城管行政執法機關作出限期自行拆除違法建筑決定前,應當完成對違法建設事實的相關證據收集工作;對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的違法性質、規劃影響程度難以認定的,應當征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第五條 拆除違法建筑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行政處罰程序
(一)立案。執法人員應在發現違法建筑后,應當立即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并填寫《立案報告表》報行政領導批準立案。
案件調查工作必須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承辦且不得少于兩人。
(二)調查取證。立案后,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及時勘查違法建筑現場、制作《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當事人或有關人員了解違法建筑相關情況、《制作調查詢問筆錄》,收集并完成相關證據的整理工作。
(三)制作《案情調查終結報告》。案件承辦人員根據違法建筑現場勘查和相關證據情況分析案情,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西省城鄉規劃條例》和《南昌市城鄉規劃管理規定》、《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認定該違法建筑屬于依法應當予以拆除的,制作《案情調查終結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報行政領導審批。
(四)行政機關領導審查相關證據,依法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并由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對擬作出拆除決定如有異議的,可以在3日內到行政機關進行陳述和申辯。
(五)下達《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
二、行政強制執行程序
(六)公告。執法人員在向當事人下達《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的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或者在違法建設現場張貼等形式發布《限期拆除違法建筑公告》。
(七)催告。在法定的限期內,當事人沒有申請行政復議,也沒有提起行政訴訟或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裁定應當拆除的,且當事人未履行自行拆除的,依法下達《強制拆除違法建筑事先催告書》,催告當事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
(八)聽取陳述、申辯。當事人收到《強制拆除違法建筑事先催告書》后提出陳述、申辯的,執法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必須予以采納。
(九)強制拆除決定。經催告,當事人仍不拆除,且無正當理由的,依法下達《強制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強制拆除的理由和依據、強制拆除的時間、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強拆難度大且影響較廣的可同時在拆除現場張貼強制拆除公告。
(十)強制拆除。強制拆除必須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到場,并通知違法建設當事人到達拆除現場,由執法人員表明身份,當場宣讀強制拆除的理由和法律依據,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拒絕到達現場的,通知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居委會(村委會)工作人員到達拆除現場,作為見證人配合拆除工作。
在強制拆除過程中,對被執行人的財物,執法機關應當會同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居委會(村委會)和公證機關進行查驗登記,制作物品清單。清單連同被執行人的財物一并當場交付被執行人;不能當場交付的,可通知被執行人到指定地點領取。
(十一)制作強制拆除現場筆錄。強制拆除現場筆錄內容包括實施強制拆除的的事由、時間、地點,當事人、執法人員、見證人的到場情況;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或者見證人的意見、看法;實施強制拆除的過程和結果。
強制拆除現場筆錄應當由當事人和執法人員簽名或蓋章;當事人拒絕簽章的,應當在筆錄中予以注明;當事人不到場的,由見證人和執法人員在筆錄中予以注明并簽名或蓋章。
第六條 案件承辦人員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應遵循以下時限規定:
(一)立案、完成證據收集和形成《案情調查終結報告》從發現違法建設之日起(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日期)5個工作日內完成;案情重大且在以上規定的時間內難以完成調查取證工作的,可以延長至15個工作日內完成。
(二)作出限期拆除決定和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發布《限期拆除違法建筑公告》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三)在法定的限期內,當事人沒有申請行政復議,也沒有提起行政訴訟或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裁定應當拆除的,在法定期限屆滿或裁定之日起的2個工作日內下達《強制拆除違法建筑事先催告書》;在催告書規定的拆除期限屆滿的2個工作日內再下達《強制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
第七條 文書送達。拆除違法建筑的相關執法文書應當交由當事人,由當事人在送達回執上用鋼筆或簽字筆簽名及蓋章,并注明簽收日期。當事人不在的,由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同住家屬簽收或當事人已指定代收人簽收,同時需提供簽收人的身份證明。
留置送達相關文書的,由街道(鎮)、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或所在單位的代表,在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并提供相應的身份證明;當事人拒絕簽收又因基層組織不愿派代表導致無當場見證人的,應向當事人宣讀文書內容后,在當事人私有空間留置相關文書,并做好整個留置過程的攝影、攝像工作,在送達回執上說明邀請基層組織代表未果的情況,附上紙質影像。
相關文書通過郵寄送達的,應用掛號、特快等方式郵寄,并取得郵寄回執,必要時對當事人有否收取郵件進行核查;相關文書無法通過郵寄送達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予以公告送達。
第八條 對違法建筑依法實施強制拆除時,城管行政執法人員原則上不從事現場的直接拆除操作工作。強制拆除的現場操作可以由違法建設相對人或行政機關委托專業拆遷公司實施。
第九條 依法組織的違法建設強制拆除工作,必須做好相應的風險評估和制定應急工作預案、安全保障措施,確保當事人和城管行政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應急預案和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相關工作程序規定;部門力量分級、梯次投入;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在拆除現場設置警戒線并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及做好違法建筑停電、停水、停氣工作等。
第十條 對妨礙、阻撓依法拆除違法建筑工作,或者威脅、辱罵、毆打行政執法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給予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拘留。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拆除違法建筑造成不良影響的,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行政責任。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