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在全國檢察機關實行“檢務公開”的決定
關于在全國檢察機關實行“檢務公開”的決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在全國檢察機關實行“檢務公開”的決定
關于在全國檢察機關實行“檢務公開”的決定
為落實十五大精神,努力實踐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自覺接受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監督,保證檢察機關公正司法,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在全國檢察機關普遍實行“檢務公開”。
一、充分認識實行“檢務公正”的重要意義。實行“檢務公正”,增大檢察工作透明度,是檢察機關接受群眾監督,依靠廣大人民群眾做好檢察工作,正確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依法辦事、公正司法、文明辦案的重要保障,是促進檢察干警增強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提高執法水平,開創檢察工作新局面的有力措施。各級檢察機關和廣大檢察干警要從依法治國的高度,以對黨對人民對檢察事業負責的態度,充分認識實行“檢務公正”的重要意義,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推行“檢務公開”。要把實行“檢務公開”作為檢察改革的重要內容,以改革的精神,解放思想,銳意進取,開拓創新,破除檢察工作中的神秘主義,切實公開檢察活動,真誠歡迎監督,自覺接受監督。用人民擁護不擁護,贊成不贊成,滿意不滿意作為檢驗檢察工作的根本標準。
二、“檢務公開”的內容包括:
(一)人民檢察院的性質、任務和職權,內部機構設置情況及工作職能;
(二)人民檢察院司法活動的法律依據;
(三)人民檢察院的活動原則、工作制度、規程和要求;
(四)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標準等;
(五)訴訟參與人的權利、義務;
(六)人民檢察院受理舉報、控告、申訴和復查案件的工作規程;
(七)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辦案紀律規范;
(八)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民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控告途徑、方法;
三、采取多種形式實行“檢務公開”。
(一)通過報刊、電臺、電視等新聞媒介,公布和宣傳“檢務公開”的具體內容;
(二)采用設置專欄、制作牌匾和印發小冊子等形式公布“檢務公開”的內容;
(三)檢察人員執行公務活動要通報姓名、身份和執行檢察活動的事由,告知公務對象有關法定權利和義務等必須知道的具體內容,告之對檢察公務活動如有異議,可以投訴及其投訴辦法。
四、在“檢務公開”中落實群眾監督。要不折不扣地依照已經公開的各項制度辦事,絕不允許搞形式主義。要虛心聽取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意見,改進檢察工作。對群眾舉報不嚴格執行法律、制度、紀律規定的,要認真糾正,情節嚴重的,要按照《檢察官紀律處分暫行規定》嚴肅處理。
五、把加強檢察機關的內部建設作為“檢務公開”的基礎,以內部建設保證“檢務公開”,以“檢務公開”促進內部建設。要全面提高廣大檢察干警的政治、業務素質,強化各項管理工作,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規范工作秩序,加強基礎建設,提高執法水平。
六、不斷規范和完善“檢務公開”制度。在實踐中不斷探索、總結和推行“檢務公開”制度,加快規范化步伐。
七、加強對“檢務公開”的領導。各級人民檢察院實行“檢務公開”的各項工作要在今年年底之前基本完成。對各地檢察機關,特別是基層檢察院實行“檢務公開”的落實情況,要督促落實,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最高人民檢察院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