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性病防治管理辦法
日照市性病防治管理辦法
山東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日照市性病防治管理辦法
日照市性病防治管理辦法
(2001年6月21日日政發〔2001〕33號發布 根據2008年12月8日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53號《關于公布2007年底前發布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2年8月10日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75號《日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日照市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等8件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 為預防、控制和消除性病的傳播和蔓延,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山東省性病防治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性病是指:
(一)梅毒、淋病;
(二)尖銳濕疣、非淋菌性尿道炎、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生殖器皰疹;
(三)省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其他性傳播疾病。
艾滋病的防治按《山東省艾滋病防治辦法》執行。
第三條 性病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性病防治工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對性病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公安、工商、民政、財政、建委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密切合作,共同采取措施,制止性病的發生和蔓延。
第五條 市皮膚病防治所和縣皮膚病防治站分別是市、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性病防治機構(以下簡稱性病防治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性病防治工作。
第六條 市性病防治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擬定全市的性病防治工作規劃,報經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市性病防治的技術指導和專業技術人員培訓;
(三)負責性病疫情的統計、分析和預測工作;
(四)指導監督下級性病防治機構的業務工作,開展性病防治知識的宣傳;
(五)具體負責東港區、嵐山區、日照經濟開發區、山海天旅游度假區范圍內的性病監測和特定人群的預防性體檢及性病防治、管理工作。
第七條 縣性病防治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全市性病防治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具體實施辦法;
(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性病的監測,性病疫情的統計、分析和預測;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定人群的預防性體檢,開展性病防治知識的宣傳工作;
(四)負責性病防治,并對性病患者進行隨訪指導。
第八條 醫療及預防保健機構開展性病防治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經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許可:
(一)具有合格的性病防治專業技術人員;
(二)具有性病輔助診斷的技術設備;
(三)具有必須的消毒隔離措施。
未經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性病防治業務。
第九條 公安機關對查獲的賣淫嫖娼人員應當及時通知當地性病防治機構進行性病檢查。被檢人一次不足5人時,公安機關可以將被檢人員帶到性病防治機構進行檢查,性病防治機構要做到隨到隨查。
對患有性病的賣淫、嫖娼人員依法強制進行治療。其查治費由本人負擔,不能當場結算的,可以從其被扣押的財物中預留或先行扣除必要的性病檢查治療費用;確實無力負擔的,經公安、衛生部門提出意見,由當地財政部門負責解決。
第十條 民政部門對收容的流浪乞討人員疑為性病患者,應當及時送當地性病防治機構檢查,確診為性病患者的應當及時治療。其費用無力承擔的,經民政、衛生部門提出意見,由當地財政部門負責解決。
第十一條 飲食、服務、賓館、浴池、交通運輸(司機)等行業的從業人員,在定期健康查體時,必須進行性病檢查。
性病檢查由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性病防治機構配合進行,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積極協助,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絕。
第十二條 就業、升學、參軍、勞務輸出、涉外歸國等人員進行查體時,必須增加性病檢查項目。
第十三條 婚前醫學檢查,必須進行性病檢查。
第十四條 各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性病流行趨勢,開展疫情監測和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積極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絕。
第十五條 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應當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采取預防措施,防止性病的發生和蔓延。
第十六條 經批準診治性病的醫療及預防保健機構,必須嚴格執行《性病診斷標準與治療方案》,對性病患者進行規范化治療。醫務人員對性病患者有保密義務。
第十七條 性病檢查治療收費必須嚴格執行省有關規定,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第十八條 各級各類醫療及預防保健機構,發現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性病病人及疑似病人時,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報告傳染病疫情。
第十九條 經許可承擔性病診治業務的醫療及預防保健機構,必須建立疫情監測報告制度,對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三)項規定的性病病人應當按月向所在地性病防治機構報告。
各級性病防治機構必須按月向上一級性病防治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報告疫情。
第二十條 從事性病防治、衛生防疫、傳染病管理監督的人員,不得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性病疫情。
第二十一條 對性病防治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阻礙性病防治人員依法開展性病檢查、防治工作的,由公安部門予以制止,并依法查處;
(二)對未采取預防措施,造成性病傳播的單位或個人,由衛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三)個體開業醫未經批準診治性病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依據《山東省性病防治管理辦法》的規定,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行醫執照;
(四)違反國家規定發布性病診治廣告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五)承擔性病診治業務的醫療及預防保健機構,不能及時準確報告疫情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給予處罰。
(六)對其他違法行為,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