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日照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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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日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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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政辦發〔2012〕30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單位,國家、省屬駐日照各單位:
市政府食品安全辦、市商務局、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農業局、市衛生局、市海洋漁業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畜牧獸醫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日照檢驗檢疫局制定的《日照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日照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實施辦法(試行)
市政府食品安全辦 市商務局 市公安局
市監察局 市財政局 市農業局 市衛生局
市海洋漁業局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市畜牧獸醫局
市工商局 市質監局 日照檢驗檢疫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社會監督,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食品安全監管,積極舉報各類危害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山東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魯食安辦〔2012〕6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日照市行政區域內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食品進出口等環節的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舉報。
第三條 市和各區縣人民政府(管委)負責轄區內舉報獎勵工作的組織領導工作。
各級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辦公室(以下稱食品安全辦)負責舉報獎勵工作的組織實施、綜合協調、督導檢查、獎金審定和信息披露等工作。鼓勵各區縣政府(管委)和各級食品安全監管、公安部門(以下稱有關部門)設立統一的食品安全舉報中心,歸口受理舉報,方便舉報人。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的保障等工作。
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舉報受理、核實、查處、反饋和舉報獎勵資金的發放等工作。
第二章 受理舉報及核查
第四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面向社會公布食品安全舉報電話、傳真、信函及電子郵件等有效聯系方式,明確舉報受理范圍和部門。
第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涉及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舉報途徑包括:來人舉報,電話、傳真、電子郵件舉報,信函舉報,其他途徑舉報等。鼓勵實名舉報。
各部門舉報受理電話:市商務局:12312;市公安局:110;市農業局:12316;市衛生局:8816189;市海洋漁業局:8816661;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12331;市畜牧獸醫局:8816387;市質監局:12365;市工商局:12315;日照檢驗檢疫局:8359952。
第六條 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分別負責舉報受理工作。農業、海洋漁業、畜牧獸醫部門分別受理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環節違法行為舉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受理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違法行為舉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食品流通環節違法行為舉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受理餐飲服務環節違法行為舉報;商務部門受理生豬屠宰環節違法行為舉報;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受理食品進出口環節違法行為舉報;衛生部門負責經營集中消毒的餐飲具違法行為舉報;公安部門受理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行為舉報。其他監管部門依據職責做好舉報違法行為的受理和查處工作。
有關部門對屬于本部門監管職責范圍內的舉報內容,要及時組織核查;對不屬于本部門監管職責范圍內的舉報實行“首問負責制”,應當在接報后及時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監管部門,并告知舉報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于舉報內容涉及多個監管領域,或涉及的部門職責分工不明確的,由最先受理舉報的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及時向同級食品安全辦轉交舉報受理材料,由食品安全辦確定牽頭受理部門及配合部門。
對本條款未明確界定的舉報事項,可由食品安全辦按照“依法、科學、方便、就近”原則和部門“三定”方案確定的職責,指定舉報受理部門。
第七條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舉報事項的查處實行分級負責制。市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下級部門的指導督查。
有關部門對不屬于本級監管查處范圍內的舉報事項,應當及時向下級部門或上級部門移送。
第三章 獎勵條件
第八條 舉報下列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屬于本辦法獎勵范圍:
(一)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原料生產食品,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三)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
(四)加工銷售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肉類,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肉類制品的;
(五)生產、經營變質、過期、混有異物、摻假摻雜偽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冊商標生產經營食品、偽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志或者其他產品標志生產經營食品的;
(七)違法生產加工、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范圍、超劑量使用添加劑的;
(八)應當依法取得許可,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
(九)其他涉及食用農產品、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有關部門認為具有社會危害性、有重大影響、需要獎勵舉報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涉及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有權獲得相應的獎勵:
(一)舉報的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發生在日照市行政區域內;
(二)有明確的、具體的被舉報方;
(三)舉報人提供的證據或線索事先未被有關部門掌握;
(四)舉報的情況經查證屬實。
第十條 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經查實,屬于獎勵范圍者,按照如下原則確定受獎人:
(一)舉報人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實名舉報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直接獎勵舉報人;
(二)匿名舉報人在舉報違法線索時,與受理舉報部門提前約定舉報密碼,并提供有效聯系方式,經有關部門核對舉報密碼信息無誤后,可以申領舉報獎金;
(三)同一線索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后舉報人舉報時提供詳細證據,在查處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由獎勵機關裁決與最先舉報人共同分配獎金;
(四)同一案件的舉報只獎勵一次。兩人以上共同舉報同一案件線索的,按一案獎勵,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協商不成的,由獎勵機關裁決。
第四章 獎勵標準
第十一條 被舉報違法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由有關部門按照違法案件涉案貨值金額的一定比例獎勵舉報人。舉報獎勵設為以下四個等級:
一級獎勵: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完全相符,積極協助現場調查,能夠詳細提供違法事實關鍵證據和票據,按涉案貨值金額的8—10%獎勵舉報人;
二級獎勵: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協助查處工作,舉報現場物證、書證及其他有效證據齊全,按涉案貨值金額的5—7%獎勵舉報人;
三級獎勵: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大致相符,僅提供違法線索,協助查處工作,按涉案貨值金額的2—4%獎勵舉報人;
四級獎勵:僅提供案件線索,不直接協助查處工作,經查證屬實,按涉案貨值金額的1%獎勵舉報人。
對于涉案貨值難以界定的舉報事項,按照上述舉報獎勵等級標準,有罰沒收入的,分別按罰沒款金額的10%、7%、4%、1%的比例予以獎勵,最低不低于200元,最高不超過30萬元;沒有罰沒收入,但已經實施行政處罰的,根據舉報的不同等級,分別給予1000、700、400、200元的獎勵。
第十二條 對突發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食品安全問題及時進行舉報,并積極協助調查處理的,按照以上規定兌現的獎金低于1000元的,給予1000元至1萬元的獎勵。
對舉報下列違法行為的,應當在原來基礎上提高一個獎勵等級:舉報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制售有毒有害和假冒偽劣食品的“黑作坊”、 私屠濫宰的“黑窩點”,將餐廚廢棄物、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后作為食用油銷售的,以及生產經營單位內部人員舉報本單位違法行為的。
第十三條 每次舉報獎勵最高金額一般不超過30萬元。舉報人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經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批準,可以不受此限制。
第五章 獎勵兌現
第十四條 有關部門應自舉報案件行政處罰決定生效或刑事判決生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提出獎勵意見,向同級食品安全辦提出獎勵申請;食品安全辦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實行獎勵的審核決定;有關部門在食品安全辦審核批準后5個工作日內,發出領獎通知。
第十五條 舉報人須在接到領獎通知30日內,憑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申領獎金。如舉報人因故不能現場領取獎金的,可委托他人代領,但需提供委托證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逾期未申領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六條 舉報的違法行為發生移送的,由最后做出處理的監管部門獎勵舉報人。監管部門受理舉報后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后,由受理舉報的監管部門獎勵舉報人。
第十七條 案件已受理,違法事實確實存在,因其他原因無法做出處罰決定的,有關部門確已制止違法行為或清除違法行為場所的,可按照本辦法對舉報人予以獎勵,但需向舉報人書面說明做出的行政行為及效果。領獎通知需在違法行為制止或違法行為場所清除后30個工作日內發出。
第六章 獎勵保障及監督
第十八條 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由負責舉報案件調查處理或牽頭調查處理的有關監管部門先行墊付,財政部門按照同級食品安全辦審核意見核撥。舉報獎勵資金專項列支,專款專用,定期核撥,并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各級食品安全辦要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加強對獎勵資金申請、審批和發放的監督管理,定期對舉報獎勵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條 舉報人應對所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進行不正當競爭的,以及偽造舉報材料騙取或冒領獎金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各級食品安全辦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受理、移交、查處、獎勵及保密制度,按照國家保密規定管理舉報材料和記錄,嚴禁將舉報人姓名、身份、電話、居住地及舉報情況等相關信息公開或泄露給被舉報單位和其他無關人員,違者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舉報人員打擊報復。對泄露舉報人信息、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舉報人可向同級紀檢監察部門投訴舉報;造成嚴重后果并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新聞媒體對食品安全案件進行宣傳報道時,不得泄露舉報人信息。
第二十四條 各級食品安全辦、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對舉報事項敷衍了事,未認真核實查處的;
(三)因工作失職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舉報人透露相關信息,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五)違反財經紀律使用獎勵資金的;
(六)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新聞媒體或新聞工作者在公開披露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前,主動與各級食品安全辦或有關部門協作,提供案件線索并協助調查處理,經查證屬實的,參照本辦法予以獎勵。
第二十六條 下列舉報不適用本辦法:
(一)從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動的人員主動交代、自首或主動歸案的;
(二)案件查辦部門在調查取證、偵查、審查等過程中新發現或者從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動的人員新交代的;
(三)案件查辦部門工作人員及其配偶、直系親屬舉報的;
(四)其他不屬于有獎舉報范圍的。
第二十七條 涉及當事人自身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的投訴事項,應按相關部門的投訴辦法辦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八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管委)應當按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舉報獎勵辦法。各級食品安全辦要會同同級財政及有關部門,按照本辦法要求,制定相關配套工作程序,保障舉報獎勵工作有序開展。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鼓勵社會監督,引導廣大群眾踴躍舉報、據實舉報。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日照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