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通化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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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
通化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通化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通化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的通知
通市政發【 2012 】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通化醫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駐通國省屬企事業單位:
《通化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9月12日市政府2012年第1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通化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9日
通化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城市綠化管理,嚴格實施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全面提高城市綠化整體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住建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吉林省城鄉規劃條例》、《通化市城市總體規劃》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城市綠線劃定工作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承擔。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綠化的現狀、自然地貌及通化市綠地系統規劃詳細劃定我市城市綠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條 經批準的城市綠線應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舉報投訴城市綠線管理違法行為的權利。
第六條 劃定在城市綠線范圍內的現有綠地,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造冊,確定管理單位。
第七條 下列區域應劃定城市綠線:
(一)現有的和規劃的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及其他綠地。
(二)市區內的渾江、玉帶河、水源地、光復河、荒溝河、抽水河、道路兩側等城市景觀生態控制區域。
(三)市區內的風景名勝區、古建筑、歷史文化遺址保護控制區、古樹名木保護范圍等。
(四)其他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
第八條 城市綠線內所有綠地、植被、綠化設施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破壞,不得改變綠地性質,不得進行經營性開發。
在控制線內,因重點工程建設等特殊需要,確需占用城市綠線內綠地,須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九條 城市綠線內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嚴禁新建不符合綠化規劃要求的各類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
有關部門不得違反規定,批準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建設。
城市綠線范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遷出。
因規劃調整和管理需要等原因,進行樹木撫育更新,大范圍修剪、綠地改造、擴建的,應當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實施。
第十條 城市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必須按綠化規劃和綠化標準要求建設綠地。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規劃基本建設項目時,應制定綠化設計方案,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經審查合格后,核發《建設工程綠化規劃審批書》;審查未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基本建設項目的開工手續,建設單位不準開工建設。
第十二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驗收基本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工程,達到規劃設計標準的,核發《綠化工程驗收合格證》;未達到標準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手續,所建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對違反本辦法的直接責任人或單位負責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通化醫藥高新區管委會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