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我在港澳以私人企業名義注冊登記的銀行在經濟特區設立的分行能否享有貸款優先清償權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我在港澳以私人企業名義注冊登記的銀行在經濟特區設立的分行能否享有貸款優先清償權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我在港澳以私人企業名義注冊登記的銀行在經濟特區設立的分行能否享有貸款優先清償權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我在港澳以私人企業名義注冊登記的銀行在經濟特區設立的分行能否享有貸款優先清償權的批復
1986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6〕粵法經行字第384號請示收悉。關于我在港澳地區以私人企業名義注冊登記的銀行在經濟特區設立的分行能否同國家銀行一樣,享有貸款優先清償權的問題,經研究,答復如下:
第一款第(三)項中規定的“國家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有關規定,是指我國的中央銀行、專業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我國在港澳地區以私人企業名義注冊登記的銀行在內地經濟特區的分行,系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特區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設立的,應按外資銀行對待,享有外資銀行的優惠待遇。因此,它們的貸款不能同國家銀行的貸款一樣享有優先清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