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涼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平涼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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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平涼市人民政府
平涼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平涼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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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發[2012]13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平涼工業園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中、省駐平有關單位:
《平涼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已經2012年6月18日市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平涼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推動科學技術進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發明創造和科技成果轉化,發展高新技術產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增強我市綜合實力,根據《甘肅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科學技術獎勵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鼓勵自主創新,促進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經濟、社會發展緊密結合,加速科教興市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
第三條 市科學技術獎設立下列獎項:
(一)市科技功臣獎;
(二)市優秀科技人才獎;
(三)市科技進步獎。
第四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授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五條 市政府成立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負責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其組成人選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銜接組織管理工作。
第七條 社會力量設立的地方性科學技術獎,應當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批準并辦理登記手續,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八條 市科學技術獎用于獎勵本市行政區域內對科學技術創新和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重點獎勵在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確定的重點發展行業和科技發展重點領域中取得的技術成果、采取產學研聯合創新機制研究開發并在本市實施應用的技術成果、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者形成國家或者國際標準的技術成果等。
第九條 市科技功臣、 市優秀科技人才獎授予我市下列科學技術工作者和科技成果轉化的實施者:
(一)市科技功臣獎獲得者條件:
1.在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特別是在高新技術產業化等科學技術活動中做出特殊貢獻,取得顯著成就,實現了科技成果的商品化、產業化,推動了該領域的重大發展,創造出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1)自主研究開發的高新技術成果及產品,經實施形成產業化,一個財政年度納稅總額達到300萬元以上的。
(2)引進、應用、推廣高新技術成果,以及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使主導產品達到一定生產規模,形成規模效益,一個財政年度納稅總額達到500萬元以上。
2.在某一學科領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活動中有卓越建樹,在省內及全國產生重大影響。
3.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二等獎或國家科學技術三等獎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前兩名)。
(二)市優秀科技人才獎獲得者條件:
1.在科學上有重大進展,技術上有重大創新,學術上為省內領先,對我市經濟建設及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
2.在自然社會科學研究中,學術造詣高,成績顯著,其業績為同行公認,是某一學科的帶頭人或權威。
3.長期工作在工農業生產和各類科研技術推廣、服務第一線,有重大發明、創造、革新,解決了關鍵性的技術難題,在高新技術的引進、吸收、消化、改造中,有重大突破,推動了行業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在科技成果向生產轉化和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推廣中,業績突出,產生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4.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二等獎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前兩名)。
5.獲得多項發明專利,并予以推廣運用。
第十條 市科技進步獎授予在下列方面為我市科技事業和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
(一)在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做出重要科學發現的;
(二)在技術發明、技術創造活動中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在本市開發出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及生物新品種,創新點突出,經實施產生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三)在成果轉化與推廣、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將先進成熟的科學技術成果,特別是高新技術成果應用于我市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事業,成果轉化程度或者實現了產業化,具有較強的示范、帶動能力,并取得顯著的經濟、社會或生態效益的;
(四)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在技術和系統管理方面有重大創新,取得了顯著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的;
(五)在普及科學技術知識,提高公眾科學文化素養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
(六)在實施社會公益性項目中,長期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工作,經實踐檢驗,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七)在為決策科學化與管理現代化而進行的軟科學成果研究中,做出創造性貢獻并取得顯著效果的;
前款第四項重大工程類項目的市科技進步獎僅授予組織。
第三章 推薦
第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項目)由下列部門、單位和個人推薦:
(一)縣(區)人民政府;
(二)平涼工業園區管委會;
(三)市政府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
(四)中央、省駐平有關單位;
(五)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符合規定條件的其他單位、組織和科學技術專家。
第十二條 市科學技術獎實行逐級限額推薦。各推薦單位應當在當年下達的推薦限額內對申報人選(項目)經過評審擇優推薦。
第十三條 被推薦為市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候選項目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必要的證明或者評價材料。
第十四條 各推薦單位對推薦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事跡、候選人項目的真實性、創新性、社會效益、經濟效益負責。
第十五條 凡存在知識產權以及有關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有爭議的,在爭議未解決前不得推薦參加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
第十六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市科學技術獎的推薦人選(項目)和獎勵種類及等級的結果進行審核。
第四章 評審
第十七條 市科技功臣、優秀科技人才獎每兩年評審1次,其中, 市科技功臣獎每次授予人數1人,市優秀科技人才獎每次授予人數不超過10人,從嚴掌握,寧缺毋濫。
第十八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評審1次,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
第十九條 市科技功臣、優秀科技人才獎由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評選提出獲獎候選人,報市政府常務會審定。市科技進步獎由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評審,評審結果報市政府備案。
第二十條 市科學技術獎實行公示異議制度。評選結果在平涼門戶網站、平涼科技管理網站向社會公示,征求社會公眾意見。
第二十一條 在公示之日起15天之內,對有爭議的人選(項目),可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書面意見,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章 監督
第二十二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聘請有關人員組成監督小組,負責對市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異議受理及處理工作進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監督小組對在評審活動中違反獎勵辦法有關規定的評委、有關專家、工作人員,可以建議有關方面給予責令改正、記錄不良信譽、取消資格、紀律處分等處理。
第六章 授獎
第二十四條 市科學技術獎建立政府獎勵為導向、用人單位獎勵為主體的激勵自主創新的科技獎勵制度。
第二十五條 市科技功臣、優秀科技人才獎的獲得者,授予“平涼市科技功臣”、“平涼市優秀科技人才”的榮譽稱號,由市長簽署,市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
市科技進步獎由市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六條 市科學技術獎獲得者的事跡,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考核和享受有關待遇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二十七條 市科學技術獎是市政府授予個人或者組織的榮譽,授獎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 市科技功臣獎金為人民幣5萬元;市優秀科技人才獎金為每人人民幣1萬元。
市科技進步獎的獎金總額為人民幣30萬元。一等獎5000元、二等獎4000元、三等獎3000元。獎勵經費應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逐步有所增加。
市科技功臣、優秀科技人才、科技進步獎的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專項列支。
第七章 罰 則
第二十九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科學發現、技術發明及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經查明屬實,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撤銷其獎勵、追回獎金和證書。其主要申報人在兩年內不得申報市科學技術獎。
第三十條 推薦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獎勵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取消其推薦資格。
第三十一條 參與評審活動的有關專家和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該專家取消其評委資格,對有責任的工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社會力量未經登記,擅自設立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予以取締。社會力量經登記設立的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在獎勵活動中收取費用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沒收所收取的費用并處以所收取費用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登記。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除設市級科學技術獎外,市政府所屬部門不再設立科學技術獎。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縣(區)實際設立科學技術獎,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實施有效期為五年。2006年10月11日平涼市人民政府印發的《平涼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平政發〔2006〕157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