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涼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平涼市綜合防災減災責任追究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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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平涼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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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辦發〔2012〕17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平涼工業園區管委會,市減災委員會各成員單位:
《平涼市綜合防災減災責任追究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平涼市綜合防災減災責任追究辦法
為進一步強化責任,規范從事防災減災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建立和完善綜合防災減災責任追究體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甘肅省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平涼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綜合防災減災責任追究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綜合防災減災所有涉災部門從事防災減災工作的人員。
第二條 追究從事防災減災工作人員的責任,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
第三條 從事防災減災工作人員故意或過失不依法履行職責,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責任。
第四條 所有涉災部門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凡是下一級責任體系和責任人未落實的,要追究上一級責任;凡未按要求建立責任體系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損失的,要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責任人沒有及時到崗到位,玩忽職守,漏報、錯報、遲報,造成人員傷亡的,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條 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
1.直接責任人員:指在規定的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出現的問題和造成不良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具體承辦人員。
2.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指在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出現的問題和造成不良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科長和主管局長。
3.其他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指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外其他負有領導責任的科長、主管局長。
第六條 對違反有關規定的行政機關,視情況給予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處理;對違反有關規定的行政機關直接責任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視情況追究責任。
第七條 在防災減災責任落實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視情節輕重,予以責任追究。
1.違反相關規定,私自泄露災情數據或發布災情信息,造成嚴重影響的;
2.對工作不認真抓落實、搞形式走過場,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3.對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敷衍了事、推諉扯皮,造成不良影響和結果的;
4.對不屬本單位職權范圍或不宜由本單位辦理的事項,不說明、不請示、不移送,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5.違反限時辦結制,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辦結有關事項或對能夠馬上辦理的事項拖延不辦,在部門協調聯動及應急處置過程中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6.未認真落實汛期24小時值班制度,有脫崗、漏崗現象的;
7.災情信息報送不及時、不準確;
8.對分管范圍內的工作人員管理不力,對存在問題長期失察或放任不管的;
9.違反職業道德,工作作風惡劣,服務態度生硬,刁難前來辦事人員的;
10.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完成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務,影響工作大局的;
11.督促整改安全隱患不力,造成公民和其他組織生命財產損失的;
12.不履行主動信息公開義務,應當公開的信息不公開的;
13.公開的內容不全面、不準確、不真實,或隱瞞應當提供的信息的;
第八條 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改正、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調離工作崗位、行政告誡和行政處分。
第九條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單獨或合并使用;情節嚴重的,依照《平涼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規定,視情給予辭退、責令辭職或免職處理;需要依紀給予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黨員紀律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責任追究由市監察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提出意見,報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實施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