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周口市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辦法(試行)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周口市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辦法(試行)的通知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
周口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周口市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辦法(試行)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周口市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辦法(試行)的通知
周政[ 2012 ] 6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現將《周口市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周口市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辦法 (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市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行為,切實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河南省實施 <土地管理法>辦法》,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了城市發展、公益事業、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及產業集聚區、物流集聚區建設等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收我市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進行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規范、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的監督。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確定的區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履行征收程序,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
區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組織實施其所轄區域的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具體工作,并對其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承擔法律責任。
街道辦事處負責推進被征收人動遷工作。
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規劃、發展改革、財政、工商、公安、監察、審計、信訪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互相配合,確保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順利進行。
第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六條 確需征收房屋的項目,應向區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房屋征收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證明材料;
(二)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土地性質的證明材料;
(三)規劃部門出具的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材料;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七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經審核認為符合規定可以實施房屋征收的,應組織人員對擬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地上附著物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合法性予以認定。
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單位、個人違反國家有關法規、政策,私自購買被征收范圍內房屋或私自購買土地進行建房的,其房屋應認定為違法建筑。
被征收人應配合區房屋征收部門調查登記工作。調查結果應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八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區房屋征收部門應同時書面通知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工商、稅務、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及轄區街道辦事處暫停辦理房屋征收范圍內的相關手續,各有關部門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暫停辦理,暫停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第九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擬定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認為可行的,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15日。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內容:房屋征收范圍、實施時間、征收依據、安置方式、房屋貨幣補償價款的確定原則和支付方式、安置房面積確定原則、安置地點等情況,以及選房原則、回遷政策、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用的標準、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標準和確定辦法、簽約期限等。
第十條 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5日。
第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完成以下工作:
(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二)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500戶以上或情況復雜的,應當經本級政府研究決定;
(三)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
第十二條 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及時公告。公告應載明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實施房屋征收時,國土資源部門同時履行征收范圍內集體土地的征收程序,對房屋以外的合法用地給予補償。
第十三條 被征收人對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區房屋征收部門、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應當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與區房屋征收部門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按期搬遷。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內容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安置補償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十五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區房屋征收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按照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區房屋征收部門向本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提出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意見。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審核同意后,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十七條 為加強市人民政府對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實行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備案制度。發布征收決定前,區房屋征收部門應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向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市房屋征收部門要加強對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制定等重點環節的監督。
市級重大項目房屋征收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門要會同市財政部門全過程參與;涉及國有資產、集體資產的房屋征收,市房屋征收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實行全過程監管。
第三章 補償與安置
第十八條 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四)地上附著物的補償。
第十九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符合下列情形的,應列入補償安置人口:
(一)戶口遷入部隊的現役軍人;
(二)戶口遷入學校所在地的在讀學生;
(三)戶口不在征收范圍內的配偶;
(四)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人員。
第二十條 單戶房屋認定合法建筑面積按照合法宅基地面積×容積率不大于1.44確定(最高不超過24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超出部分應認定為違法建筑。
第二十一條 采取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選擇。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被征收人協商或抽簽方式選定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進行市場評估確定。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 按不超出認定合法建筑面積給予住房安置。認定合法建筑面積不足人均40平方米的,根據被征收人意愿,可以補足至人均40平方米進行安置,差額面積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安置用房的安置價補繳價款;所選擇的安置用房建筑面積小于認定合法建筑面積的,對差額面積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場評估價補償給被征收人。
第二十二條 合法宅基地上未建房屋的給予獎勵,獎勵標準由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結合具體情況確定。
第二十三條 對被征收人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按照《周口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國家建設征地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周政〔2010〕73號)執行。
對被征收房屋以外的構筑物、建筑物,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四條 規劃、國土資源、工商、稅務等手續完善的經營性用房因征收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應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會同工商、稅務等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個人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的,不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二十五條 安置房屋由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根據城鄉規劃要求,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調配安置、統一管理。
第二十六條 房屋安置應當公開安置房源、公開認定的安置面積、公開被征收人的搬遷時間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 安置房屋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標準,并做到產權清晰。
第四章 被征收人利益保障
第二十八條 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妥善安排好被征收人在過渡安置期間的就學、生活保障等相關問題。
第二十九條 村民轉為城市居民后,統一納入城市就業管理范圍。因集體土地征收增加的就業崗位,要優先安排原村村民。
第三十條 村民轉為城市居民后,要按照城市社區管理模式,逐步納入城市醫療、失業、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應及時納入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體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懲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圍攻、謾罵、毆打工作人員,無理阻撓和干擾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的;
(二)被征收人偽造、涂改有關權屬證明文件,謊報虛報數據、冒領多領補償安置款的;
(三)在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中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川匯區、市東新區、市經濟開發區不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下發前正在實施房屋征收的項目,按原補償安置標準執行。本市過去有關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的相關規定不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