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臺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七臺河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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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七臺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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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政辦發〔2012〕62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金沙新區、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有關直屬單位:
現將《七臺河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七臺河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根據《城市供水條例》、《黑龍江省實施<城市供水條例>辦法》等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用水及其相關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共供水,是指自來水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本辦法所稱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主要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本市城市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辦法的實施。
規劃、水利、環保、房產、公安、衛生、價格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市供水企業,以為用戶服務的方針,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適應城市建設和發展的需要。
第二章 供水水源利用與保護
第五條 城市供水實行保護水源、合理開發利用水源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確保供水安全,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安排工業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六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共同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合理安排利用水資源。
第七條 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劃定,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 排放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傾倒垃圾和有毒有害物品;
(二) 建造與水利、供水工程無關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三) 挖沙、取土、采掘、挖窯、墓葬;
(四) 設置碼頭、停靠船只、清洗車船、堆放物品;
(五) 游泳、垂釣、捕魚、炸魚、養殖、狩獵、放牧;
(六) 其他污染飲用水水源水質的行為。
第九條 需取用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作為供水水源的,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設
第十條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和自建設施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按照城市供水專項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實施。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應按規定建設配套節約用水設施,節約用水設施的技術指標應符合國家規定。
第十二條 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第十三條 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方案,應征求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意見,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
第十四條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城市供水工程建設使用的供水管材、材料、設備和器具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產品質量標準。
第十六條 新建項目的供水設施,應當按照一戶一表、水表出戶的要求設計、建設,符合設計規范要求的,供水企業應當提供供水服務。
已建項目的供水設施不符合一戶一表、水表出戶要求的,用戶應當配合供水企業進行供水設施改造。
第四章 供水設施的管理和維護
第十七條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對其管理的供水設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進行檢測維修,確保安全運行。
第十八條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保護區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 修建建筑物、構筑物,堆放物料,挖坑取土,采砂、植樹或者其他危害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行為;
(二) 在城市公共供水專用配電線路和設施上搭接其他用電線路;
(三) 在城市公共供水專用配電架空電力線路保護范圍內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或高稈作物;
(四)在二次供水儲水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堆放、儲存有毒有害物品、放射性物品、垃圾或者飼養禽畜。
第十九條 在安全保護范圍內施工作業,可能危及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應當經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同意,并按照要求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建設單位在施工中造成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業修復,修復費用及造成的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應當依法報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相關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一條 城市供水設施的在用管道、附件因老化、損壞等原因致使漏損或者供水水質、水壓不符合標準的,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更換。
表(閥)井井蓋、公共消火栓等缺失、損壞的,管理單位應當及時補配或修復;不能及時補配或修復的,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條 嚴禁損壞、盜竊和擅自啟閉、移動城市公共供水設施。
第二十三條 城市供水設施的產權劃分和管理責任:
(一)從取水口到進戶總水表以前的供水管道及設施(含總水表),產權屬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并由其負責維護管理;
(二)進戶總水表以后的供水管道及其設施,分別依據產權所有關系負責維護管理;
(三)公用給水站的表前表后設施產權均屬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并由其負責維護和管理;
(四)用戶用水設施由其產權人負責維護管理;
(五)自建供水設施和深度凈化管道供水設施,按產權所有關系負責維護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用戶用水設施竣工后,應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城市公共供水企業驗收合格,并向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辦理供水手續。建設單位應對用戶用水設施進行沖洗、消毒,經衛生部門和水質監測部門檢測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第二十五條 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和與其連接的用戶自建戶外管道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經供水企業查驗合格后移交統一管理。
第五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六條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水質檢測制度,保證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并將檢測結果定期報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供水水質進行監測,并公示監測結果。
第二十七條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在供水輸配管網上設立供水水壓測壓點,做好供水水壓監測工作,確保供水水壓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八條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供水水壓標準,保持不間斷供水,禁止擅自停止供水。
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設施檢修等原因,確需臨時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壓的,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搶修超過二十四小時仍不能恢復供水的,應當據情采取必要的應急供水措施,保證生活用水的需要。搶修時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和衛生防護措施。
第二十九條 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發生故障需要搶修時,可以先施工,后補辦占道、挖道手續。搶修時必須拆除相關妨礙物的,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應當及時通知產權人,搶修后應當恢復原狀或者依法給予相應補償。
第三十條 因特殊情況正常供水無法保障時,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可對用水單位采取臨時限制用水措施,保障城市生活必需用水。
第三十一條 供水企業應當制定供水服務規范和重大事故、不可抗力等各種情況的應急預案,設立供水管網設施應急搶修隊伍和維修服務網點,提供二十四小時服務熱線和緊急搶修搶險服務。
第三十二條 用戶應當按期繳納水費。用戶對水表計量有異議的,可提出驗表申請,并按驗表結果核收水費。用戶逾期不繳納水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
第三十三條 城市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城市供水價格的制定和調整,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向物價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抄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經物價部門按規定權限和程序依法審核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城市公共供水輸配管網上直接裝泵抽水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盜用供水;
(二)擅自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轉供公共供水;
(三)擅自改變用水性質。
第三十五條 消防供水設施實行專用。公安消防機構應按季度將消防用水量通知供水企業。
第三十六條 園林、環衛、市政等部門因作業確需用水的,應當向供水企業申請專用取水點,并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使用部門應按規定期限向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繳納水費。
第三十七條 工業用水和冷卻用水應當采取循環用水、重復用水或其他節水措施,降低用水量。
第三十八條 用水單位應當定期開展水量平衡測試,合理評價用水水平,經測試發現不符合有關節水規定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整治改進。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用水量大的單位組織水量平衡復測。
第三十九條 城市公共供水用戶需要更名、過戶、銷戶或者改變用水性質的,應當向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申請辦理有關手續,結清所欠水費。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能夠當場辦理的,應當當場辦理;不能當場辦理的,應當自收到用戶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不能辦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用戶理由。
第六章 二次供水
第四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用水水壓、水量要求超過供水管網的供水能力時,應當設置二次供水設施。
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建設工程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十一條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戶,需新建、改建、擴建二次供水設施的,應當告知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并提供有關資料。
二次供水設施不得擅自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連通。
第四十二條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設置足夠調蓄容量的儲水設施,避開供水高峰時段向儲水設施蓄水,以保證連續供水。
第四十三條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工程,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參加。
第四十四條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二次供水設施,按照平等、自愿、協商的原則,可以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統一管理、維護。
第四十五條 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當保證二次供水設施完好,保證水質、水壓合格。
第四十六條 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護檢修等原因需要降壓供水或暫停供水的,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因設備故障或緊急搶修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同時通知用戶。
停水超過二十四小時的,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保證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
第四十七條 二次供水管理單位對二次供水水質每月至少檢測一次;對二次供水設施每半年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并建立清洗、消毒檔案。
第四十八條 二次供水水質受到污染時,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供水,并組織清洗、消毒。
第四十九條 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完畢,經依法認證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檢測結果應當向用戶公布。
第五十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運行的監督管理。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生活飲用水水質的監測,每半年至少抽檢一次。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供水條例》、《黑龍江省實施<城市供水條例>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二條 阻撓、防礙或漫罵、毆打供水管理、作業人員或有意破壞供水設施,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依法應當由水利、環保、衛生等部門處罰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五條 城市供水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