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臺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七臺河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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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七臺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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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政辦發〔2012〕59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金沙新區、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有關直屬單位:
現將《七臺河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七臺河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建設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正常運行,根據住建部《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城市照明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養護、維修和管理,使用城市照明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照明是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觀照明的總稱,主要是指城市規劃區內的道路、街巷、住宅區、橋梁、隧道、廣場、公共停車場、公園綠地等功能照明與景觀照明及其配套附屬的配電室、變壓器、配電箱、地上地下管線、燈桿、燈具、工作井、監控系統等設備。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本市城市照明設施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并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所屬市政設施管理處(以下簡稱城市照明設施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城市照明設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規劃、財政、住建、園林、供電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城市照明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養護、維修和管理不得低于國家、省制定的城市照明設施相關標準。
從事城市照明設施的設計、施工、監理、養護、維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具備相應的資質和作業資格。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城市照明設施方面的科學技術研究工作,積極采用和推廣新光源、新技術、新設備,提高城市照明設施的科技含量。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照明專業規劃和實施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城市照明設施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第八條 政府投資的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改造和大修經費,納入城市維護建設資金計劃。
鼓勵社會資金采取獨資、合資、合作等多種形式,參與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形成多元化的投資結構。
第九條 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城市照明設施需進行招投標的建設項目,應當依照招標投標的相關法律法規、城市照明專業規劃、城市照明設施專業技術標準和安全規范實施招標投標。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城市照明專業設計(施工圖)報送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相關部門在審定城市基礎設施、工業區、住宅區、環境綠化、附屬公共設施工程等新建、改建、擴建初步設計方案時,應當征詢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城改造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以下簡稱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必須按照城市照明專業規劃要求配套城市照明設施,其配套資金應當納入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投資概算。
第十二條 城市照明設施建設或者改造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第十三條 未配套城市照明設施或者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 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和改造應當與綠化工程以及供電、通訊等其他管線的建設和改造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并同步實施。
第三章 維護和管理
第十五條 城市照明設施的維護和管理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城市照明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美觀,并與周圍環境協調。
第十六條 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城市照明設施管理機構的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
城市照明設施管理機構應加強對城市照明設施日常的維護,確保城市照明設施安全正常運行。
承擔城市照明設施養護、維修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城市照明設施養護、維修的技術規范,對城市照明設施進行養護、維修,確保養護、維修工程質量。
第十七條 城市功能照明、公用設施景觀照明所需資金應納入財政預算,保證維護經費與電費的正常支出。城市照明設施維護費用應當專款專用,主要用于下列開支:
(一)城市照明設施電費和日常維護管理的相關費用;
(二)城市照明設施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經費;
(三)管理城市照明設施所需必要的管理經費。
第十八條 市區內的各類道路照明設施,應當逐步納入城市照明網絡,未納入城市照明網絡的照明設施,建設或者產權單位應當及時維護或者按規定要求改造。需納入城市照明網絡予以管理維護的,應當經城市照明設施管理機構驗收,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城市照明專項規劃;
(二)已依法辦結相應的核準手續;
(三)符合城市照明規范和標準;
(四)符合并入城市照明網絡的技術標準;
(五)具備規范完整的城市照明工程檔案;
(六)提供必要的維修、運行條件;
(七)符合質量保修規定;
(八)交納1-3年的運行維護費用。
第十九條 城市照明設施屬于城市基礎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的義務,不得實施下列損害或可能損害城市照明設施的行為:
(一)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涂、劃、刻、寫、晾曬衣物;
(二)在城市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或設置其他物體,或者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物或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
(三)擅自利用城市照明設施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廣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通訊線纜或者安置其他設施或者接用電源;
(五)擅自拆除、遷移、改動城市照明設施;
(六)偷盜、故意損壞和非法占用城市照明設施;
(七)其他可能影響城市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二十條 城市照明設施附近的樹木距帶電物體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1米。樹木因自然生長而不符合安全距離要求或者影響照明效果的,城市照明設施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告知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并由園林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確需利用城市照明設施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廣告,應事先與城市照明設施管理機構協商,按照城市照明設施專業技術標準及安全規范要求,在商定的位置和時間張貼、懸掛、設置。
第二十二條 確需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通訊線纜、安置其他設施或者接用城市照明電源的,應當事先與城市照明設施管理機構協商,按照城市照明設施專業技術標準及安全規范要求實施。
第二十三條 確需拆除、遷移、改動城市照明設施,或者在施工中可能影響城市照明設施完好及安全運行的,應當事先商請城市照明設施管理機構對有關城市照明設施予以拆除、遷移、改動或者采取保護措施。所需費用由商請的單位承擔。
因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急需對城市照明設施采取拆除、遷移、改動等措施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但搶險救災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城市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損壞城市照明設施后,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通知城市照明設施管理機構。
交通事故同時損壞城市照明設施的,交通事故處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城市照明設施管理機構就損壞城市照明設施進行處理。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照明管理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阻撓、防礙或漫罵、毆打照明設施管理、作業人員或有意破壞照明設施,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不具備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許可范圍承攬城市照明設施的設計、施工、監理、養護和維修業務的,城市照明設施專業設計(施工圖)未經審查批準或者未按照審查通過的專業設計(施工圖)施工的,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而擅自交付使用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 城市照明設施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