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臨汾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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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臨汾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臨汾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臨汾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的通知
臨汾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臨汾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的通知
臨政辦發〔2012〕6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臨汾、侯馬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壺口風景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
《臨汾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臨汾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10月19日
臨汾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綠化管理,嚴格實施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提高我市園林綠化總體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線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綠線由城市規劃、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按照城市現有綠地、風景名勝、自然地貌以及已批準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所涉及的綠化地域,予以劃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經批準的城市綠線要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舉報投訴城市綠線管理違法行為的權利。
第七條 下列區域應當劃定城市綠線:
(一)現有和規劃的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及其他綠地;
(二)城市規劃區內的河流、湖泊、水塘、濕地等城市景觀生態控制區域;
(三)城市規劃區內的風景名勝區、散生林植被、古樹名木規定的保護范圍等;
(四)其他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
第八條 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密切合作,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規定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地面積,分層次合理布局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等各類綠地,并劃定城市綠線。
第九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提出不同類型用地的界線、規劃綠地率控制指標和綠化用地界限的具體坐標。
第十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綠地布局,提出綠化配置的原則或者方案,劃定綠地界線。
第十一條 劃定為城市綠線的現有綠地,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登記造冊,并存檔確定管理單位。
劃定為城市綠線的規劃用地,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建成后由園林主管部門登記造冊。
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新建工程項目的用地選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區綠地系統規劃的要求。
第十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須有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第十四條 城市綠線內所有綠地、植被、綠化設施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損壞,不得改變其綠化用地性質,不得進行經營性開發。
第十五條 城市綠線內的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新建違反綠化規劃要求的各類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
任何部門不得違反規定,批準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建設。
城市綠線范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遷出。因特殊需要,在城市綠線的控制線內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地上設施的,應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專家論證、審查。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退還綠化用地,恢復原狀。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糾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責任人,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