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關于證券公司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標準的規定》的決定
關于修改《關于證券公司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標準的規定》的決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修改《關于證券公司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標準的規定》的決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12〕36號
現公布《關于修改〈關于證券公司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標準的規定〉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
2012年11月16日
附件:《關于修改〈關于證券公司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標準的規定〉的決定》.doc
關于修改《關于證券公司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標準的規定》的決定
現決定對《關于證券公司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標準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08〕28號)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條第(二)項修改為:“證券公司經營證券自營業務的,對未進行風險對沖的證券衍生品、權益類證券和固定收益類證券分別按投資規模的20%、15%、8%計算風險資本準備;對已進行風險對沖的證券衍生品、權益類證券和固定收益類證券按投資規模的5%計算風險資本準備。
“股指期貨投資規模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總額的15%計算,利率互換投資規模以利率互換合約名義本金總額的3%計算。
“證券公司違反規定超比例自營的,在整改完成前應當將超比例部分按投資成本的100%計算風險資本準備。”
二、第一條第(四)項修改為:“證券公司經營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的,應當分別按專項、集合、限額特定、定向資產管理業務規模的2%、2%、1%、1%計算資產管理業務風險資本準備。
“證券公司應當按集合計劃面值與管理資產凈值孰高原則計算集合、限額特定資產管理業務規模,按管理本金計算專項、定向資產管理業務規模。”
三、第一條第(五)項修改為:“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的,應當分別按對客戶融資業務規模的5%、融券業務規模的10%計算融資融券業務風險資本準備。”
四、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A、B、C、D類公司應分別按照上述第一條(一)至(五)項規定的基準計算標準的0.3倍、0.4倍、1倍、2倍計算有關風險資本準備。
“連續三年為A類的公司應按照上述第一條(一)至(五)項規定的基準計算標準的0.2倍計算有關風險資本準備。”
五、附件《證券公司風險資本準備計算表》根據以上修改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關于證券公司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標準的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