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關于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管理辦法》的決定
司法部關于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管理辦法》的決定
司法部
司法部關于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
第126號
《司法部關于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2年11月20日司法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吳愛英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司法部關于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管理辦法》的決定
為了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九》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九》,決定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的聯營,是由已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一至三家內地律師事務所,按照協議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在內地進行聯合經營,向委托人分別提供香港、澳門和內地法律服務。”
二、本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83號發布,司法部令第100號、第106號、第109號和第118號修正)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