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離婚訴訟中發現雙方隱瞞近親關系騙取結婚登記且生活多年生有子女應按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處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離婚訴訟中發現雙方隱瞞近親關系騙取結婚登記且生活多年生有子女應按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處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離婚訴訟中發現雙方隱瞞近親關系騙取結婚登記且生活多年生有子女應按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處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離婚訴訟中發現雙方隱瞞近親關系騙取結婚登記且生活多年生有子女應按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處理的批復
1987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法民他字(1986)第4號關于曹永林訴占可琴離婚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征求全國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員會和民政部等單位的意見后,我們研究認為:曹永林與占可琴是三代以內的表兄妹,雙方隱瞞近親關系騙取結婚登記,違反了我國婚姻法第六條關于禁止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的規定,這種婚姻關系依法是不應保護的。但曹、占兩人已經結婚多年,并生有子女,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為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利益,同意你院的第二種意見,按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理。處理時,必須指出雙方騙取結婚登記的錯誤,特別是對男方曹永林的錯誤要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并可建議其工作單位給以適當處分,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應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權益,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