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全國證券回購機構間經統一清欠后尚余的債權債務訴訟時效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全國證券回購機構間經統一清欠后尚余的債權債務訴訟時效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全國證券回購機構間經統一清欠后尚余的債權債務訴訟時效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全國證券回購機構間經統一清欠后尚余的債權債務訴訟時效問題的通知
(2001年1月20日 法[200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我院于1998年12月18日和1999年1月21日,先后下發了法[1998]152號《關于中止審理、中止執行已編人全國證券回購機構間債務清欠鏈條的證券回購經濟糾紛案件的通知》和法[1999]6號《關于補發最高人民法院[1998] 152號通知附件的通知》。對已經編人全國證券回購機構間債務清欠鏈條的證券回購糾紛,決定暫不受理,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中止訴訟和中止執行。 2000年7月26日,我院又下發法正[2000]115號《關于恢復受理、審理和執行已經編入全國證券回購機構間債務清欠鏈條的證券回購經濟糾紛案件的通知》,對涉及已經編人全國證券回購機構間債務清欠鏈條,但債權債務未能清欠的證券回購糾紛,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現就此類案件訴訟時效問題通知如下:
凡已編人全國證券回購機構間債務清欠鏈條,經全國證券回購債務清欠辦公室統一組織清欠后尚余的債權債務,其訴訟時效自我院法正[2000]115號文件下發之日即2000年7月26日起重新計算。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