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東營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山東省東營市人民政府
東營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東營市人民政府令第170號
《東營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已于2012年11月5日經市七屆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東營市人民政府市長 申長友
2012年11月9日
東營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愛國衛生工作,提高城鄉衛生水平,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愛國衛生工作的決定》、《山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組織、社會參與,以增強公共衛生意識、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預防疾病、改善環境質量和生活質量、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為宗旨的群眾性、社會性衛生活動。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愛國衛生工作應當遵循政府組織,分級負責,部門協調,群眾動手,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愛國衛生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地的愛國衛生發展規劃,使衛生狀況的改善與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協調發展。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將愛國衛生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第七條 參加愛國衛生活動是單位和個人的權利和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違反愛國衛生法律法規、危害公共衛生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東營港經濟開發區應當設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愛衛會負責組織、協調、實施本轄區內的愛國衛生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檢查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貫徹實施;
(二)統一規劃、部署和協調本轄區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三)制定愛國衛生工作有關標準和檢查辦法,組織實施愛國衛生監督檢查、考核鑒定以及效果評價;
(四)動員全社會參加愛國衛生活動,開展全民健康教育和創建衛生城市、鄉(鎮)、村的活動,負責農村改水、改廁與環境綜合治理、除害防病等工作;
(五)開展社會衛生工作交流、合作和有關科學研究;
(六)承辦其他愛國衛生工作。
各級愛衛會辦公室是同級愛衛會的辦事機構,承擔本級愛衛會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 衛生部門是愛國衛生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加強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防治等方面的衛生監督工作和醫療機構執業行為監督管理;負責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健康教育、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農村安全飲水的技術指導;積極組織本系統創建無煙單位。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城市的環境衛生管理,完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和機制,組織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建立健全城市環境衛生長效管理機制。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做好相關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工作;監督和管理全市物業服務活動;規范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管理;引導農村新建居民小區和住宅配套無害化衛生廁所的建設。
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大氣、水體、噪聲、固體廢物等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重大環境問題。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制定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工作規劃、計劃并監督實施;加強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的日常監管,監督實施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標準和管理規范,組織、督促本系統和被監管單位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和愛國衛生工作。
教育部門負責加強對學生的健康教育,普及衛生知識,提高學生健康知識知曉率和健康行為形成率;組織學生積極參加愛國衛生工作;積極防治學生常見病、多發病;積極創建無煙學校;凈化、綠化、美化學校環境。
工商部門負責組織和督促本系統、食品流通單位和經營者開展愛國衛生工作,完善衛生設施;督促農貿市場開辦者加強市場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嚴格衛生管理,保障市場環境衛生狀況良好;會同相關部門加強沿街集市攤點、早夜市的規范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公安、交通運輸、新聞出版等其他愛衛會成員單位應當各司其職,做好相關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條 勝利石油管理局、石油大學、濟軍生產基地、東營軍分區及國家、省駐東營單位應當設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或者相應組織,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愛國衛生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愛國衛生工作組織,負責本轄區愛國衛生工作。
第三章 管理規范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衛生標準,加強公共衛生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改造,健全、落實環境衛生管理制度和措施,實施環境衛生綜合整治,提高環境衛生管理水平。
第十二條 城鎮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公共場所(包括學校、托幼機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規劃和衛生要求,將垃圾收集設施、水沖式公廁等衛生基礎設施納入建設項目,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各單位及居民住宅區衛生管理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衛生管理組織和制度,定期開展健康教育和衛生評比活動;
(二)環境干凈整潔,環衛設施齊全、規范,廁所符合衛生要求,生活垃圾日產日清;
(三)室內衛生狀況良好,樓道內整潔,無亂堆亂放亂貼亂畫現象,門窗無破損;
(四)會議室禁止吸煙,有禁煙標志;
(五)院內無違章建筑,物品、車輛擺放整齊;
(六)無違規擺攤設點;
(七)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落實;
(八)食堂有餐飲服務許可證,設施、用具符合衛生要求,從業人員經體檢、培訓合格后上崗;
(九)門前“三包”責任和措施落實,責任區內衛生和秩序良好。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駐地及村莊衛生管理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設置垃圾收集等衛生設施;
(二)有衛生保潔人員和制度,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處置;
(三)道路平整,環境整潔,無明顯坑洼積水,無垃圾死角,物料堆、柴草堆、糞堆定點存放;
(四)庭院內外衛生清潔,物品堆放整齊;
(五)村民飲用安全衛生水,使用無害化衛生廁所;
(六)家畜家禽實行圈養,村內無散養家畜家禽現象;
(七)定期進行病媒生物消殺,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較低水平。
第十五條 旅游景區、公園、水系河道、商業聚集區、早市夜市、農貿市場、停車場、砂石料場、建筑工地、拆遷工地、市政設施、環衛設施、城鄉結合部以及其他影響城鄉衛生質量的重點部位和區域,其管理單位應當加強衛生管理,落實專職保潔隊伍。
第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療養機構、科研機構、屠宰場、生物制品廠、化學制品廠、污水處理廠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廢棄物的單位應當對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嚴禁隨意傾倒、超標排放。
第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定,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生產經營場所布局和工藝流程合理,各種衛生設施齊全;
(三)內外環境衛生整潔,無交叉污染;
(四)食品采購、儲存、銷售符合要求。
第十八條 賓館旅店、洗浴、網吧等公共場所應當布局合理、標志明顯、管理有序,有嚴格的消毒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提(警)示標志,清洗、消毒、保潔設施齊全。
第十九條 提倡全民戒煙,廣泛開展吸煙有害健康的宣傳,鼓勵創建無煙單位。公共場所應當嚴格執行衛生部《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做好禁煙和控煙工作。禁止吸煙的場所應當設有明顯的禁煙標志。
第二十條 加強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組織網絡和病媒生物密度監測體系,定期組織轄區單位和個人完善病媒生物防范設施,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場所,消殺病媒生物。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生產經營小作坊、小攤點納入監管范圍,監督經營場所配置保潔、清洗、消毒設施和工具,落實清潔和消毒制度;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持健康證和衛生培訓合格證上崗。
第二十二條 城區內限制飼養犬、雞等家畜、家禽;經批準飼養的,按照有關規定嚴格管理,定期進行檢疫和預防接種。
第二十三條 組織開展愛國衛生活動月活動。每年四月、九月為愛國衛生活動月,各級愛衛會應當組織開展以環境衛生整治、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健康教育宣傳為主要內容的群眾性愛國衛生活動。
第二十四條 設立城市衛生日。每月第一個星期五為城市衛生日,各單位應當在城市衛生日組織開展衛生大掃除和衛生檢查評比活動。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綜合監督與專業監督相結合、社會監督與輿論監督相結合、常規監督與重點監督相結合的監督機制。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愛衛辦應當建立健全愛國衛生監督體系,將愛國衛生制度執行情況、衛生態勢、社情民意等納入信息網絡管理,并對愛國衛生情況進行專項分析和綜合分析,作為政府管理與決策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 建立健全愛國衛生監督舉報制度,依法受理社會對違反愛國衛生規定行為的投訴,督導有關部門及時處理,對重大問題及時反饋。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愛衛會對愛國衛生工作實施綜合監督,并對各責任單位的下列事項進行監督檢查、考核評價:
(一)愛國衛生工作組織領導情況;
(二)愛國衛生工作制度建設情況;
(三)管轄范圍內的環境衛生情況;
(四)食品安全、公共場所等公共衛生情況;
(五)健康教育、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和疾病防控情況。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衛生部門可以聘任愛國衛生監督員,頒發統一印制的監督員證件和標志。
愛國衛生監督員協助衛生行政執法人員對愛國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對違反愛國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提出處理建議。
第五章 獎懲措施
第三十條 在愛國衛生工作中取得下列成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愛衛會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愛國衛生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愛國衛生科學研究貢獻突出的;
(三)愛國衛生管理工作成績突出的。
第三十一條 愛衛會各成員單位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對違反愛國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有關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區愛衛會予以通報批評;情況嚴重的,建議同級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一)不履行愛國衛生職責和義務的;
(二)不參加愛國衛生活動的;
(三)未建立健全必要的衛生制度或者制度不落實的;
(四)對督導、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不認真整改的;
(五)弄虛作假,搞形式主義的;
(六)違反愛國衛生工作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三條 將愛國衛生管理情況作為創建文明村鎮、文明社區和文明單位的重要標準;衛生不達標的,不能推薦評選文明單位。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根據《山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由有關行政部門處以一千元至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愛國衛生有關行政管理人員應當恪守職業道德,依法執行職務。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