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鷹潭市小廣告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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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鷹潭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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鷹府發〔2012〕5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龍虎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鷹潭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委會,市信江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鷹潭市小廣告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鷹潭市小廣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戶外小廣告發布管理,杜絕亂涂亂寫、亂張亂貼違法違規小廣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江西省城鄉規劃條例》和《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小廣告發布及其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小廣告”,是指商品生產經營者或服務提供者通過便民張貼欄、廣告架、墻體立面等物質載體發布的直接或者間接介紹其商品或服務的小幅圖文廣告(含尋人啟事、遺失公告等);本辦法所稱“公益小廣告”,又稱“公共服務小廣告”,是指不以盈利為目的,旨在為公眾提供服務、傳達理念的小廣告,如公共交通、環境保護、應急避險、計劃生育和防艾滋病等小廣告;本辦法所稱“違法小廣告”,是指非法制作、發布的“辦假證、涉槍、禁藥和代孕”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小廣告;本辦法所稱“違規小廣告”,是指在市區建(構)筑物、庭院樓道、公共設施立面及樹木等未經審批的場所亂涂亂寫、亂張亂貼的小廣告。
第四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小廣告的監督管理主體,負責小廣告發布的審批和主、次干道建(構)筑物、公共設施、樹木等場所各類違法違規小廣告的監管查處工作。
規劃部門負責市區小廣告發布設施的設置規劃工作。
建設部門負責按規劃要求設置市區主、次干道的小廣告設施,負責做好橋梁、燈桿(箱)等市政設施上違法違規小廣告的清理,并督促施工單位清理工地圍擋上的各類違法違規小廣告。
公安部門負責“辦假證、涉槍、禁藥和代孕”等違法犯罪行為小廣告及其制作窩點的立案查處工作。
工商部門負責小廣告內容的審定,并配合公安、城管等部門聯合查處違法違規小廣告制作窩點及相關行為人。
通信部門負責對公安機關認定為違法小廣告上的電話號碼予以限話停機處置。
月湖區政府負責按規劃要求設置轄區內各社區的小廣告發布設施,并做好轄區內各類違法違規小廣告的清理和整飾工作。
市創建辦負責全市小廣告發布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并負責對各責任單位和部門整治違法違規小廣告工作進行監督和考核。
第二章 小廣告設施的設置
第五條 城區繁華商圈、車站、廣場、居民區等公共場所,可以設置小廣告發布設施。
規劃部門會同建設、城管、公安、交通及月湖區政府等單位和部門,編制小廣告發布設施的設置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后予以公布。小廣告設施規劃應當包括設置的條件、地點、種類、規格、有效期限等主要內容。
市城管局負責城區主、次干道小廣告設施的設置與管理工作;月湖區政府負責轄區范圍內各社區小廣告設施設置與管理工作。
第六條 小廣告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城市市容市貌標準和環境保護、交通安全的要求。小廣告設施的制作、安裝應當符合相應的技術要求和質量標準,不得粗制濫造;同時做到定期維修、保養,確保整齊、安全、美觀,符合美化亮化的要求。
第三章 小廣告發布
第七條 發布小廣告實行代理制度。由市城管局通過公開競標方式,選定一家廣告公司代理經營和管理市區小廣告及其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發布小廣告必須到市城管局辦理登記核準手續,并委托該廣告公司在指定的小廣告設施上發布,代理公司可收取一定的服務費。經批準發布的通告、公告及公益類、便民類小廣告,可免費在小廣告設施上發布,發布期限不超過30天。
小廣告經營權的招標方案和招標公告由市城管局擬制后,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招標方案和招標公告應當具備以下列內容:
(一)招標時間、地點;
(二)招標標的、數量;
(三)經營期限、地點和方式;
(四)設計、制作、安裝的技術要求和質量標準;
(五)需要告知的其他事項。
參加競標的廣告公司應當在招標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向市城管局提出書面申請,提供工商部門出具的經營資質證明,交納一定的保證金后,方可參加競標。
第八條 通過競標方式獲取小廣告經營權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與市城管局簽訂小廣告經營權的有償使用合同,并按合同約定支付有償使用費。保證金用于經營代理廣告公司制作小廣告品質和要求是否達標的考核基金,不可抵繳有償使用費,待經營合同到期后無息計返;未獲得小廣告經營權的,所繳保證金自競標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由市城管局全額退還,不計利息。
小廣告經營權有償使用合同由市城管局負責擬制,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標的;
(三)有償使用費的數額、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經營期限、地點和方式;
(五)設計、制作、安裝的技術要求及質量標準;
(六)違約標準。
小廣告必須按照招標方案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設置,不得擅自改變。
第九條 小廣告內容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小廣告的內容必須報市工商局審定后,方可登記,其中公益小廣告的內容,由市工商局會同市文明辦審定。
第十條 經批準的小廣告,在其有效期內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不得占用、拆除、遷移、遮蓋或者損壞該小廣告,確需拆遷有效期內的小廣告,須經有關部門同意后,按相關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小廣告經營權有償使用費由市城管局代收,50%歸載體產權單位,40%上繳市財政,10%留作市城管局日常管理經費。
第十二條 小廣告的服務收費,由市物價局按照國家發改委、國家工商總局《廣告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核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一)無合法廣告經營資格的主體發布戶外小廣告的,由市工商局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責令限期清除,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經批準擅自在城市建(構)筑物、公共設施和樹木等場所亂涂亂寫、亂張亂貼各類違規小廣告的,由市城管局依據《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責令限期清除,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對發布“辦假證、涉槍、禁藥和代孕”等違法犯罪行為小廣告的,由公安機關對其幕后制作窩點和行為人予以立案查處,除給予經濟和行政處罰外,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發布虛假廣告,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消費者可依據相關規定要求賠償;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違法登記的有關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五條 因小廣告設施倒塌、脫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由負責小廣告經營管理的廣告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城管、公安、工商及其他有關部門在行使職權時,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的,依法予以賠償;有關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獎勵機制
第十七條 各級政府應保證對小廣告發布管理和整治工作的資金投入。本著按級分擔、專項列支的原則,各級財政每年應設立專項經費,用于打擊、取締違法違規小廣告的獎勵和整飾工作。
第十八條 對舉報亂涂亂寫、亂張亂貼各類違法違規小廣告行為人的,經公安機關認定,可給予適當獎勵;對舉報違法違規小廣告制作窩點和相關行為人,并協助公安機關查獲案件的,每次獎勵舉報者人民幣500元。舉報人憑公安機關出具的有效證明,到市違法違規小廣告集中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城管局)領取獎金。舉報電話:110、12319。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鷹潭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