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鷹潭市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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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鷹潭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鷹潭市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規定》的通知
關于印發《鷹潭市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規定》的通知
鷹府發〔2012〕6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龍虎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鷹潭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委會,市信江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鷹潭市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鷹潭市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市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根據《江西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和建設部《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鷹潭市規劃區范圍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
第三條 古樹是指樹齡l00年以上的樹木。名木是指稀有珍貴樹木或者具有重要歷史、文化、科研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樹木。
第四條 古樹實行分級保護。樹齡500年以上的古樹實行一級保護,樹齡300年以上500年以下的古樹實行二級保護,樹齡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樹實行三級保護。名木均實行一級保護。
第五條 古樹名木是社會的寶貴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村名木的義務,有權制止、舉報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第六條 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是城市規劃區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下屬的市園林綠化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規劃區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園林綠化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專業人員對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古樹名木進行調查、登記、拍照、編號,建立保護檔案。
第八條 城市一級保護古樹、名木由市城市綠化管理機構提出意見,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省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鑒定。二、三級保護古樹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鑒定,報市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為每株古樹名木設立保護牌。保護牌統一標明古樹名木的中文名稱、學名、科名、樹齡、保護級別、編號及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等內容。
鼓勵單位和個人捐資保護、認養古樹名木。對保護古樹名木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實行責任單位、責任人養護與專業機構保護管理相結合。
第十一條 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古樹名木按以下規定明確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
(一)生長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等用地范圍內的,所在單位為養護責任單位;實行物業管理的,所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為養護責任單位;
(二)生長在鐵路、公路、江河堤壩和水庫湖渠用地范圍內的,鐵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為養護責任單位;
(三)生長在林業場圃、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小區用地范圍內的,該園區的管理機構為養護責任單位;
(四)生長在文物保護單位用地范圍內的,該文物保護單位為養護責任單位;
(五)生長在城市公園綠地的,城市綠化管理單位為養護責任單位;
(六)生長在城鎮居住小區或者居民庭院范圍內的,業主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或者街道辦事處為養護責任單位;
(七)生長在農村的,該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為養護責任單位。
個人所有的古樹名木,由個人負責養護。
第十二條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古樹名木養護技術規范的宣傳培訓,指導養護責任單位和個人按照養護技術規范對古樹名木進行養護,并向他們無償提供技術服務。
第十三條 養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古樹名木的養護技術規范做好古樹名木的日常養護,防止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第十四條 禁止下列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一)砍伐、擅自遷移;
(二)攀樹、折枝、剝皮、挖根、摘采果實種子,在樹上刻劃、釘釘、掛線或者懸掛物品;
(三)利用樹木吊船、吊木排、拉鋼筋、拴牲口,以樹木為支撐物、固定物;
(四)在樹冠垂直投影外5米范圍內進行建筑施工、挖坑取土、采石取砂,動用明火、排放煙氣,堆放、傾倒有毒有害物品等影響樹木正常生長的;
(五)因硬化固化地面影響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
第十五條 古樹名木未經許可不得買賣轉讓。捐獻給國家的,政府予以獎勵。
第十六條 確因重點工程建設無法避讓,需要遷移古樹名木的,必須向認定該古樹名木保護級別的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遷移申請,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經批準遷移的古樹名木,建設單位應當制定遷移方案,聘請專業技術人員指導遷移,支付遷移所需的全部費用以及5年內的恢復、養護費用。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可能影響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避讓和保護措施,提交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包括對古樹名木生長影響及避讓保護措施等內容。環境保護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征得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報市政府批準。
第十八條 城市綠化管理機構應當每5年進行一次古樹名木的普查登記。每年定期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古樹名木進行巡查,監督檢查古樹名木的生長和養護情況。
第十九條 古樹名木出現衰老、重大病蟲害、瀕臨死亡,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應當及時通知城市綠化管理機構。城市綠化管理機構應當在接到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到現場進行診斷,查明原因,采取保護措施。
第二十條 已經死亡的古樹名木,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應當及時通知城市綠化管理機構。城市綠化管理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古樹名木進行死亡鑒定。對確已死亡的古樹名木應當注銷保護檔案,建立死亡登記卡。
第二十一條 古樹名木的日常養護費用由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承擔。古樹名木的資源普查、建檔掛牌、修復、大枯枝截除、病蟲害防治、復壯、搶救、設立支撐、增設圍欄、人員培訓等費用由市財政保障。
第二十二條 違反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規定,損害、破壞古樹名木及其保護標志與設施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古樹名木保護管理部門或機構工作人員因保護、整治措施不力,不按時檢查指導,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古樹名木損害嚴重或者死亡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具體實施中的問題由市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印發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6年10月22日頒布的《鷹潭市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細則》(鷹府辦發〔2006〕3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