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鷹潭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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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鷹潭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鷹潭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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鷹府發〔2012〕6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龍虎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鷹潭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委會,市信江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鷹潭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鷹潭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綠地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維護城市生態環境和自然景觀,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江西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城市綠化的需要,對公園綠地、居民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道路綠地等各類城市綠地以及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明確予以界定,并進行嚴格保護和管理的控制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線的劃定、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 市城市規劃、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市城市綠線劃定、監督和管理工作。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市綠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城市綠線由市城市規劃、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鷹潭市城市總體規劃》、《鷹潭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予以劃定,報經市人民政府審批后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有對城市綠線管理進行監督、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五條 市城市規劃、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密切合作、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經審批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六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提出不同類型用地界線,規定綠化率控制指標,確定綠化用地界線的具體坐標。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綠地布局,提出綠地配置原則或方案,劃定綠地界線。
第七條 下列區域應劃定城市綠線:
(一)現有的和規劃確定的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
(二)城市規劃區內的河流、湖泊、水塘、濕地、山體等城市生態控制區域;
(三)城市規劃區內的風景名勝區、散生林植被、古樹名木規定的保護范圍等;
(四)其他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
第八條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公園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道路附屬綠地等,必須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公園設計規范》等標準進行綠地建設。
第九條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現有綠地和規劃綠地,由市城市規劃、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應按照城市綠線審批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城市綠線要求審批建設項目附屬綠地設計方案,并對方案實施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其綠化用地面積與總用地面積比率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新建居住區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區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l平方米;
(二)工業企業、交通樞紐、倉儲、商業中心不低于20%;
(三)產生有害氣體及污染的工廠不低于30%,并根據國家標準設立防護林帶;
(四)學校、醫院、療(休)養院(所)、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部隊等單位不低于35%;
(五)園林景觀路綠地率不小于40%,其中:紅線寬度大于5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小于30%,紅線寬度40-5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小于25%,紅線寬度小于4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小于20%。
城市內河、湖泊等水體岸邊應當進行綠化,重點地段應當逐步建成河濱公園、湖濱公園。
舊城區改造可將第(一)、(五)項標準降低5個百分點執行。
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區內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應達到建設部《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的標準,并報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凡綠化用地面積、綠化布局達到規定標準的,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在工程規劃報送方案上加蓋“鷹潭市城市綠化審核專用章”,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不得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二條 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對未能按原規劃設計方案完成綠化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施工單位進行綠化,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附屬綠化工程驗收合格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綠化工程驗收意見書》后,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方可核發《建設項目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
第十四條 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及時施工,完成綠化的時間不得遲于主體工程使用后第一個綠化季節。逾期拒不綠化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綠化施工單位進行綠化,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因城市規劃或其他特殊情況,工程建設項目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第十條規定的標準又確需建設的,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建設單位在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按所缺面積補足綠化用地。建設單位不能補足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代為補足,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 城市綠線內所有綠地、植被、綠化設施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損壞,不得改變其綠化用地性質,不得進行經營性開發。
第十七條 城市綠線內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以及批準的規劃進行開發建設。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占用綠線內用地;占用的城市綠線內用地,應當限期歸還。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用地的,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第十八條 在城市綠線范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遷出。
因特殊情況,在城市綠線的控制線內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地上設施的,應由市城市規劃、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單位論證,落實補救措施,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近期不進行綠化建設的規劃綠地范圍內的建設活動,應當進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予以嚴格控制。
第二十條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地上、地下空間內的各種管線或設施建設,必須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要求,保證栽植樹木的生長空間。
第二十一條 市城市規劃、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城市綠線的控制和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城市綠線內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壞城市綠地的,由城市規劃、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 市城市規劃、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綠線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縣(市、區)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綠線劃定與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