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社會責任基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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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全國律師協會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社會責任基金管理辦法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社會責任基金管理辦法
(2012年7月22日 第八屆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第四次常務理事會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引導律師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促進法律援助和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服務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和和諧社會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設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社會責任基金(以下簡稱“律師社會責任基金”)。為加強對律師社會責任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實發揮律師社會責任基金的社會公益效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律師社會責任基金來源:
1、全國律師行業捐贈;
2、社會捐贈;
3、每年度基金結余及基金本身所產生的孳息。
第三條 全國律協鼓勵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對律師社會責任基金進行捐贈。
第四條 為有效整合律師事務所和律師開展社會公益活動資源,增強捐助資金使用有效性,塑造中國律師社會責任品牌,全國律協倡導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利用本基金集中對外開展社會公益事業。
第五條 對律師社會責任基金捐贈有突出貢獻的捐贈人,由全國律協予以表彰。對捐贈人進行公開表彰,應當事先征求捐贈人的意見。
第六條 全國律協應當根據捐贈人的要求與捐贈人簽訂捐贈協議。
捐贈協議可以在捐贈協議中約定捐贈資金的公益項目種類。
第七條 捐贈資金的使用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全國律協與捐贈人訂立了捐贈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資金,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資金的用途,如果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征得捐贈人的同意。
第八條 全國律協在接受捐贈人對律師社會責任基金的捐贈時,應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將受贈資金登記造冊,妥善保管。
第九條 全國律協應當向捐贈人通報其所捐贈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十條 律師社會責任基金用途:
1.公益法律服務、重大法律援助案件補貼;
2.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
3.全國律協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的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第十一條 律師社會責任基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全國律協常務理事會的監督,接受審計監督及社會公眾監督。全國律協秘書處依照有關規定具體負責社會責任基金的受贈、審核和發放工作,并定期向全國律協常務理事會書面報告基金的使用情況。
第十二條 律師社會責任基金設專用賬戶,上年度結余的基金自然轉入下年度的基金賬戶。
第十三條 律師社會責任基金的使用堅持量入為出原則,每年基金支出以實有資金總額為限。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全國律協常務理事會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