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互助基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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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全國律師協會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互助基金管理辦法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互助基金管理辦法
(2012年7月22日 第八屆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第四次常務理事會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律師協會律師互助制度,彰顯律師業內團結互助、扶貧濟困精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設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互助基金(以下簡稱“律師互助基金”)。為規范對律師互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律師互助基金來源:
1、全國律協從每年會費決算年度的預算中按照1%的比例提取;
2、全國律師行業捐贈;
3、每年度基金結余及基金本身所產生的孳息。
第三條 全國律協鼓勵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對律師互助基金進行捐贈。
第四條 對律師互助基金捐贈有突出貢獻的捐贈人,由全國律協予以表彰。對捐贈人進行公開表彰,應當事先征求捐贈人的意見。
第五條 全國律協應當根據捐贈人的要求與捐贈人簽訂捐贈協議。
捐贈協議可以在捐贈協議中約定捐贈資金僅用于律師互助目的。
第六條 捐贈資金的使用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愿。全國律協與捐贈人訂立了捐贈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用途捐贈資金,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資金的用途,如果確需改變的,應當征得捐贈人的同意。
第七條 全國律協在接受捐贈人對律師互助基金的捐贈時,應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將受贈資金登記造冊,妥善保管。
第八條 全國律協應當向捐贈人通報其所捐贈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九條 本律師互助金為一次性互助金。互助對象是已領取律師執業證,經年度注冊并已繳納當年會費的律師。
第十條 申請律師互助金條件:
1、律師因患重大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殘、死亡導致家庭困難;
2、其他應予互助的。
第十一條 互助金申請由律師本人或其近親屬以書面形式向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申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負責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核后報全國律協。
第十二條 申請人在提出互助金申請的同時,應提供醫院就診、住院的原始票據、住院卡、致殘診斷證明、醫院死亡通知書、親屬關系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全國律協應在收到互助金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是否同意發放互助金以及互助金數額。
第十四條 律師互助基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全國律協常務理事會的監督,接受審計監督。全國律協秘書處依照有關規定具體負責律師互助基金的受贈、審核和發放工作,并定期向全國律協常務理事會書面報告基金的使用情況。
第十五條 律師互助基金設專用賬戶,上年度結余的互助基金自然轉入下年度的互助基金賬戶。
第十六條 律師互助基金的使用堅持量入為出原則,每年基金支出以實有資金總額為限。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全國律協常務理事會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