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原判決維持收養關系后當事人再次起訴,人民法院是否作新案受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原判決維持收養關系后當事人再次起訴,人民法院是否作新案受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原判決維持收養關系后當事人再次起訴,人民法院是否作新案受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原判決維持收養關系后當事人再次起訴,人民法院是否作新案受理的批復
1987年2月11日,最高法院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86)民行字第10號請示報告收悉。
何品善訴何建業解除收養關系一案,終審判決維持收養關系,半年后,何品善再次起訴要求解除,人民法院是否作為新案受理的問題。經研究,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意見,如終審判決并無不當,判決后,雙方關系繼續惡化,當事人又起訴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可作為新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