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印度共和國政府關于建立中印邊境事務磋商和協調工作機制的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印度共和國政府關于建立中印邊境事務磋商和協調工作機制的協定
中國 印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印度共和國政府關于建立中印邊境事務磋商和協調工作機制的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印度共和國政府關于建立中印邊境事務磋商和協調工作機制的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印度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雙方”)
確信在兩國邊界問題解決前尊重和遵守實際控制線并在中印邊境地區保持和加強和平與安寧對于增進兩國政治互信與安全、早日解決邊界問題和建設兩國面向和平與繁榮的戰略合作伙伴關系具有重要意義;
渴望落實一九九三年九月七日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印度共和國政府關于在中印邊境實際控制線地區保持和平與安寧的協定》、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印度共和國政府關于在中印邊境實際控制線地區軍事領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協定》以及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一日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印度共和國政府關于在中印邊境實際控制線地區軍事領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實施辦法的議定書》的精神;
為及時就邊境形勢溝通信息,妥善處理邊境事件,切實開展在兩國邊境地區的其他合作事務,
達成協議如下:
第 一 條
雙方同意建立中印邊境事務磋商和協調工作機制(以下簡稱“工作機制”),處理與保持邊境地區和平與安寧相關的重大邊境事務。
第 二 條
工作機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的司局級官員和印度共和國外交部聯秘級官員牽頭,雙方外交和軍事官員組成。
第 三 條
工作機制將研究開展和加強中印邊境地區雙方軍事人員和機構間交流與合作的方式方法。
第 四 條
工作機制將探討在雙方一致同意的邊境地區開展合作。
第 五 條
工作機制將承辦雙方共同商定的其它事宜,但不承擔探討邊界問題解決方案的任務,不影響中印邊界問題特別代表會晤機制。
第 六 條
工作機制將處理中印邊境地區可能出現的影響保持和平與安寧的問題和情勢,積極保持兩國間友好氣氛。
第 七 條
工作機制每年舉行一至二次磋商,輪流在中國和印度舉行。視需要并經雙方同意也可舉行緊急磋商。
第 八 條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經雙方同意可對其進行修改、補充或終止。經雙方同意的修改或補充將成為本協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協定于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在新德里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印地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如遇解釋上的分歧,以英文本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印度共和國政府
代表 代表
劉振民 蘇杰生
(簽字)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