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國家級地質遺跡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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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關于印發《國家級地質遺跡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國家級地質遺跡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建[2013]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為了規范國家級地質遺跡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我們制定了《國家級地質遺跡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國家級地質遺跡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2013年3月6日
附件:
國家級地質遺跡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家級地質遺跡保護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于將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統籌安排使用的通知》(財建〔2010〕925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央財政通過中央分成的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統籌安排的國家級地質遺跡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國家級地質遺跡包括:
(一)國家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集中產地。
(二)國家級和世界級典型地質剖面。
(三)其他國家級及世界級的地質遺跡。
第四條 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
第五條 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堅持“科學、公開、公正”原則,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支出范圍
第六條 專項資金用于國家級地質遺跡的保護,主要包括地質遺跡保護工程支出、地質遺跡科普宣傳支出、地質遺跡標本收集展示支出和其他相關支出等。
第七條 地質遺跡保護工程支出,是指為明確地質遺跡邊界,防止地質遺跡破壞、損毀而發生的支出。主要包括地質遺跡保護調查和評價、遺跡邊界確定和圍封、保護性圍欄修建、遺跡保護加固、地質遺跡監測預警系統建設、現場保護和搶救性發掘及地質遺跡保護防災治理等支出。
第八條 地質遺跡科普宣傳支出,是指在地質遺跡保護區內為宣傳普及地質遺跡知識發生的支出。主要包括地質遺跡說明系統建設、地質遺跡保護區內的科考路線步行道建設、保護標識系統建設、交通引導標識系統建設、地質遺跡保護信息系統建設、地質公園及古生物化石保護區主碑和副碑建設等支出。
第九條 地質遺跡標本收集展示支出,是指為搶救和保護已經暴露的古生物化石和本區地質遺跡標本開展的標本收集及展示設施建設發生的支出。
第十條 其他相關支出是指調查勘察、規劃設計、工程監理、竣工驗收等支出,以及其他經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批準的支出。
第十一條 各項支出的標準參照國家相關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對外投資,贊助和捐贈支出,支付滯納金、罰款、違約金、賠償金。
(二)人員工資、津貼補貼及獎金和公務車輛等支出。
(三)購置和修建與項目實施無關的設備、裝備、房屋、基礎設施等固定資產。
(四)與項目實施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共同管理。財政部負責確定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國土資源部負責確定年度支持項目。
第十四條 國土資源部依據《全國地質遺跡保護實施方案》每年會同財政部確定擬支持的國家級地質遺跡保護名錄,并下發各地。
第十五條 納入保護名錄支持范圍的項目由國家級地質遺跡主管單位編制項目建設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明確總體目標和建設任務、年度目標和建設任務、以及年度資金投入。目標任務要可量化、可考核,資金投入應包括自籌資金和財政補助資金。
第十六條 項目所在地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和財政部門應對實施方案進行初審,出據審查意見后聯合上報國土資源部、財政部。
第十七條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組織專家對納入保護名錄支持范圍的項目進行審查論證,一次性核定項目總投資和年度投資,并確定年度建設目標。對通過論證的項目,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將根據財力可能一次性確定總補助資金和年度補助資金,并按項目進展情況下達補助資金。
第十八條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每年將對項目的年度實施情況進行考核。對考核合格的項目,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將按計劃給予持續支持;對考核不合格的項目,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將暫停下一年度預算安排,要求其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項目資格并收回已撥付資金。
第十九條 預算一經下達,原則上不做調整;因工程施工量變化需調整預算的,須由省級財政、國土資源部門批準,對于調增的預算,由地方財政自行解決;對于項目地點、施工期限變更的,須由省級國土資源、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國土資源部、財政部批準。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相關的前期工作經費由國土資源部門按照預算管理程序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列入部門預算安排。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實行專賬核算。項目承擔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做好專項資金的核算工作,及時辦理年度資金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
第二十三條 竣工財務決算由省級財政、國土資源部門批復,省級財政、國土資源部門要組織做好項目決算審計和竣工驗收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對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復確認的結余資金,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國土資源部門按本辦法規定的支出范圍安排,納入下一年度預算。
第二十五條 項目實施形成的固定資產,待項目竣工驗收后,由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管護責任單位監管。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將不定期對項目建設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第二十七條 省級財政、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資金的監管,督促項目承擔單位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批準下達的預算,合理安排使用資金,不得擴大支出范圍,不得用于本辦法規定支出范圍以外的其他支出,自覺接受、主動配合財政、審計及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截留、擠占、坐支、挪用和違規使用項目資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