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關于起義投誠人員案復查改判后判決書主文如何寫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關于起義投誠人員案復查改判后判決書主文如何寫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處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關于起義投誠人員案復查改判后判決書主文如何寫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關于起義投誠人員案復查改判后判決書主文如何寫的電話答復
1987年3月11日,最高法院刑二處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1月6日粵法〔1987〕1號《關于起義投誠人員案復查改判后判決書主文如何寫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對確系原國民黨起義投誠人員,因歷史問題被判處刑罰,經再審認為需要改判的案件,再審判決書的主文如何寫可區分不同情況:凡因起義投誠前的一般政治歷史問題被判刑的,應寫撤銷原判,宣告無罪;凡因起義投誠前的歷史罪行被判刑的,應寫按照黨和國家對起義投誠人員既往不咎的政策,撤銷原判,按起義投誠人員對待。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