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包頭市自行車管理規定》和《包頭市巡警執法暫行規定》兩部政府規章的決定
包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包頭市自行車管理規定》和《包頭市巡警執法暫行規定》兩部政府規章的決定
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人民政府
包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包頭市自行車管理規定》和《包頭市巡警執法暫行規定》兩部政府規章的決定
包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包頭市自行車管理規定》和《包頭市巡警執法暫行規定》兩部政府規章的決定
(2012年4月6日包頭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2年5月2日包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13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經2012年4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廢止《包頭市自行車管理規定》(1995年1月27日包頭市人民政府令第69號)和《包頭市巡警執法暫行規定》(1995年5月1日包頭市人民政府令第71號)兩部政府規章。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