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有關問題的復函
安監總廳管三函〔2013〕65號
吉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有關問題的請示》(吉安監管審批〔2013〕60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規劃、布局、選址、建設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有關安全條件論證報告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第八條的規定。天然氣長輸管道的分輸站或末站建設項目納入天然氣長輸管道建設項目安全監管范圍,鋼鐵企業配套建設的氧氣生產企業納入鋼鐵企業的安全監管范圍。
二、依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1號)第四條的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所屬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的日常生產、安全管理等實行委托管理的,應當由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的權屬企業提出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具有許可權限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審批。
三、《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2012)自2013年3月1日起實施,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汽車加油站工程的設計和施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3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