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
關于修改《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
關于修改《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
關于修改《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4號)
《關于修改〈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已于2013年4月3日經第3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楊傳堂
2013年4月12日
關于修改《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12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修改為:“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以及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以下統稱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管理工作。”
二、將第十五條修改為:“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設立分公司、營業部等非法人分支機構,憑企業法人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及所附分支機構名錄,到分支機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企業分支機構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二十日內到所在地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合并、分立或者撤銷分支機構的,應當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