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落實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和加強生態綠心保護的若干規定
關于落實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和加強生態綠心保護的若干規定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關于落實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和加強生態綠心保護的若干規定
湘潭市人民政府令
第 2 號
《關于落實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和加強生態綠心保護的若干規定》已經2013年3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2013年5月23日
關于落實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和加強生態綠心保護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完善管理機制,落實工作責任,細化考核監督,促進規劃執行,并全面加大對生態綠心的保護力度,大力推動“兩型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湖南省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條例》(以下簡稱《區域規劃條例》)、《湖南省長株潭城市群生態綠心地區保護條例》(以下簡稱《綠心保護條例》)和《湖南省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等法規體系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市域范圍內的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的制定,均應以《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2008—2020年)》(以下簡稱《區域規劃》)和《長株潭城市群生態綠心地區總體規劃(2010—2030年)》(以下簡稱《綠心規劃》)為依據。
第三條 由市“兩型社會”建設綜合配套改革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兩型”辦)全面負責組織、協調《區域規劃》和《綠心規劃》在我市的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一)根據《區域規劃》組織編制市域規劃,指導市本級和各縣市城市總體規劃等的編制和調整;
(二)指導編制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示范片區規劃;
(三)根據《綠心規劃》,指導編制綠心范圍內的片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
(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指導、協調、監督有關部門對轄區內的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進行管理;
(五)對轄區內具有區域性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和長株潭城市群生態綠心地區的建設項目的確定,以及項目建設用地規劃提出初審意見;
(六)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資源開發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
(七)在職責范圍內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區域規劃》和《綠心規劃》實施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市直機關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依據《區域規劃》和《綠心規劃》,負責組織協調專項規劃編制、實施和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具體職責分工如下:
市發改委負責市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循環經濟規劃;市城鄉規劃局負責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市域土地利用規劃;市經信委負責市域信息同享規劃和工業布局規劃;市環保局負責市域環境保護規劃;市商務局負責市域現代物流規劃;市水務局負責市域涉水建設規劃;市旅游局負責市域旅游業發展規劃;市林業局負責市域森林生態建設規劃和綠心范圍生態保護規劃;市農業局負責市域農業發展規劃。其他部門按照職責分別負責有關專項規劃。
第五條 根據《區域規劃》,長株潭城市群核心區湘潭市的具體范圍為:湘潭市區(含響水鄉、響塘鄉、姜畬鎮、楠竹山鎮)面積657平方公里,湘潭縣(含易俗河鎮、梅林橋鎮、河口鎮、楊嘉橋鎮、石潭鎮、云湖橋鎮)面積675.7平方公里,湘鄉市(含湘鄉市區、東郊鄉、育塅鄉、龍洞鎮)面積336.2平方公里,韶山市(含韶山鄉、永義鄉、如意鎮、清溪鎮、銀田鎮)面積127.1平方公里。總面積1796平方公里。
第六條 長株潭城市群核心區湘潭市域內,下列區域為禁止開發區:
(一)劃入長株潭城市群生態核心生態保護區的區域;
(二)長株潭城市群以外相對集中連片的基本農田、各類保護區、重點公益林區、坡度25。以上的高丘山地、重要濕地,以及泄洪區、蓄洪區、滯洪區等區域;
(三)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禁止開發的其他區域。
第七條 在生態綠心地區禁止開發區內可建項目包括:
(一)生態建設。主要是指對受人為活動干擾和破壞的生態系統進行生態恢復、重建和提升。
(二)景觀保護建設。是以自然景觀保護、生物環境保護和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恢復為內容的保護性建設。
(三)必要的公共設施建設。是指在核心生態保護區內過境的鐵路、公路、城際快速道路等區域性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還有必要的歷史文物、人文資源的保護建設,以及區域內保障生產、生活所必須的防火通道、防洪設施、供水(氣、電)、排水、道路、港口碼頭等公共設施建設。
(四)當地農村居民的住宅建設。
第八條 長株潭城市群核心區湘潭市域內,禁止開發區以外的下列區域為限制開發區:
(一)湘江及其主要支流(涓水、漣水)兩岸河堤背水坡腳向外水平延伸100米以內范圍;
(二)前項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類宜農土地,坡度在15。~25。之間的丘陵山地,以及生態脆弱區等;
(三)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限制開發的其他區域。
第九條 在限制開發區內,應堅持保護優先、適度開發的原則,可以發展生態農業、休閑旅游等。可建項目包括:
(一)禁止開發區內允許建設的項目。
(二)生態農業。是指在保護和改善農業生態環境的前提下,能獲得較高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現代化農業。
(三)旅游休閑設施建設。主要包括生態旅游、體育休閑、休閑度假、園藝博覽等相關設施建設。
(四)村鎮建設。主要包括村鎮危房改造、村鎮公益事業建設及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等。在限制開發區內進行村鎮建設,應以加強城鄉統籌、提高土地集約化利用為原則,提倡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結構,提升建設水準。
(五)土地整理。是指通過采取各種措施,對田、水、路、林、村等實行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態條件和生態環境的行為,具體包含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土地開發三項內容。
第十條 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等空間管治區域的范圍劃定方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市人民政府根據相關規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明確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負責在生態綠心地區進行保護標志的設立、維護和管理。
第十一條 《綠心規劃》確定的禁止開發區和限制開發區內的項目建設,以及控制建設區內的重大建設項目均須遵守本規定,并嚴格按照區域性影響項目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區域規劃條例》和《實施細則》所稱具有區域性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是指對本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區域環境和城市群空間布局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包括跨市域的建設項目、單一市域范圍內具有區域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
第十三條 以下建設項目納入長株潭城市群湘潭市域內具有區域性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目錄:
(一)交通
1.高速公路、核心區內二級以上公路和城際干道;
2.一級公路主樞紐客、貨運站場新建、改建與擴建;
3.鐵路及鐵路樞紐站的新建、改建與擴建;
4.城際鐵路及站場的新建、改建與擴建;
5.千噸級以上港口碼頭和航電樞紐工程。
(二)生態環保
1.日處理5萬噸以上的污水處理廠、日處理400噸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和危險廢棄物、醫療垃圾等處理項目、垃圾焚燒發電項目;
2.污泥集中處理工程。
(三)能源
1.核電、火電工程;
2.500千伏以上的送變電建設工程;
3.城際輸氣、輸油管網及配套設施工程。
(四)城建
1.城市、城際軌道交通;
2.日供水10萬噸及以上的供水工程;
3.《湖南省湘江長沙株洲湘潭段生態經濟帶建設保護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6號)規定的湘潭湘江生態經濟帶范圍內影響水源、岸線資源、洲島的各類建設工程;
4.長株潭城市群核心區內,占地面積500畝以上或建筑面積100萬平方米以上的房地產項目。
(五)產業
1.新上冶煉、化工、建材項目;
2.在竹埠港等地區新建的各類工業項目;
3.示范片區內新設產業園區;
4.占地120萬平方米以上的物流園區、占地30萬平方米以上的物流中心。
(六)社會事業
1. 6萬座以上的體育場,1萬座以上的體育館,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的會展中心、區域性公共文化服務場所等對長株潭城市群協調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公共設施;
2.高等院校新建、擴建建筑面積100萬平方米以上的工程,以及具有區域影響的其他學校建設工程。
(七)國家以及省人民政府要求納入目錄的其他項目。
第十四條 對列入具有區域性重大影響建設項目目錄的項目,或者按照本規定第七條明確可以興建的建設項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批準其選址前,應征求市“兩型”辦的意見。對市“兩型”辦提出異議的,應當協商一致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市發改、經信、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水務、林業等主管部門對區域性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進行審批時,應將審批結果抄送市“兩型”辦。
第十五條 對列入具有區域性重大影響建設項目目錄的項目,或者按照本規定第七條和《綠心規劃》確定的禁止開發區和限制開發區內的建設項目,以及控制建設區內的重大建設項目,選址或準入的審查程序是:
1.由市及市以下城鄉規劃部門審批的具有區域性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由當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將相關材料和初審意見提交當地“兩型”辦出具初步意見后,報市“兩型”辦出具初審意見,由市“兩型”辦提交省“兩型”辦出具是否符合區域規劃意見或者項目準入意見書。
2. 需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的具有區域性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由當地城鄉規劃部門和“兩型”辦共同審查,并提交相關材料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市“兩型”辦,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市“兩型”辦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就項目是否符合區域規劃征求省“兩型”辦意見。
第十六條 區域性重大影響建設項目在征求市“兩型”辦對選址或準入的意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項目選址申請;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
項目基本情況材料和有關部門的初審意見;
擬選地點的現狀地形圖(1:500—1:2000)及電子文件,并標出擬選范圍;
項目區位示意圖、總平面圖(1:500—1:2000);
縣市區(含高新區、經開區和昭山示范區,下同)“兩型”辦的初審書面意見;
其他材料(經現場踏勘、材料審查后認為需要補充的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市及縣市區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批準限制開發區內的項目選址意見書或進行用地規劃許可之前,應當持本規定第十六條要求提交的材料和初審意見,向市“兩型”辦申請項目選址審查,市“兩型”辦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八條 具有區域性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未按本規定第十五條的要求辦理規劃選址和項目準入的,相關部門不得批準建設,項目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興建。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未按本規定第十五條的要求辦理選址手續即開工建設的,由城管執法等部門依法責令停止建設,并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條 有關部門未按本規定第十五條的要求辦理選址手續即批準項目立項、核發“一書三證”或批準建設用地的,由市“兩型”辦提請市人民政府責令糾正。
第二十一條 市和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按照《區域規劃》、《綠心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加強長株潭城市群湘潭市域核心區的土地管理。對核心區用地,必須制定具體的用地計劃,加強土地調控,推進集約節約用地。
第二十二條 在長株潭城市群湘潭市域核心區范圍內進行開發建設活動,不得違反《區域規劃》和《綠心規劃》的規定。同時,還要按相關規定接受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兩型”辦應當加強對《區域規劃》和《綠心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管,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兩型”辦報告。
第二十四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有關單位應當將實施《區域規劃》、《綠心規劃》、《區域規劃條例》、《綠心保護條例》和《實施細則》等納入日常工作,每年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實施情況,并抄送市“兩型”辦。實施情況納入對各單位年度績效考核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各級“兩型”辦舉報違反《區域規劃》、《綠心規劃》、《區域規劃條例》和《綠心保護條例》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核心區、綠心、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等,以《區域規劃》、《綠心規劃》和《長株潭城市群核心區空間開發與布局規劃(2008—2020年)》確定的范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