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關于規范木材運輸檢查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林業局關于規范木材運輸檢查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林業局
國家林業局關于規范木材運輸檢查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林業局關于規范木材運輸檢查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林資發〔2013〕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
為認真執行木材憑證運輸制度,進一步規范木材運輸檢查監督管理工作,嚴防公路“三亂”問題發生,根據《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和國家治理公路“三亂”的有關規定,現就規范木材運輸檢查監督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統一木材憑證運輸的范圍
根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木材憑證運輸的范圍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所列的原木、鋸材、竹材和木片。膠合板、纖維板、刨花板、以木(竹)材為主輔原材料的家具和木(竹)制工藝品不納入憑證運輸范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要按照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進一步轉變職能,創新監管方式,提高服務質量和行政效率,對本地木材憑證運輸有關規定進行全面清理,凡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要盡快作出修訂。
二、嚴格木材運輸證的核發管理
各地林業主管部門要按照木材運輸證核發管理的有關規定,切實加強木材運輸證的印制、簽發和管理工作,并使用全國木材運輸管理系統進行核發,切實維護木材運輸證的權威性。要進一步嚴肅核發紀律,明確核發程序,規范核發管理,提高辦證效率和服務質量。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辦理木材運輸證,除按照《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應當提交的證明文件外,不得要求申請辦理者提交育林基金等有關稅費票據,切實保護木材運輸證申領人的合法權益。
運輸直達進口目的地的進口木材,無須辦理木材運輸證;進口木材需再次運輸的,憑有關進口許可證明辦理木材運輸證。
三、規范木材運輸檢查和執法行為
木材檢查站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職權范圍實施木材運輸檢查,除了查驗木材運輸證以外,不得檢查木材購貨發票、育林基金收據等其他證明和票據。查驗植物檢疫證明按照有關法規和規定執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要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對木材檢查站實施林業行政處罰的有關程序和管理規定予以規范。木材檢查站要依法嚴格按照權限和程序規定,對違法運輸木材案件實施行政強制及處罰。
對實際運輸木材數量小于《木材運輸證》記載數量,又能證明其《木材運輸證》確屬運輸該木材的;運輸木材實際檢尺數量與《木材運輸證》記載數量相差在國家規定檢尺誤差范圍內的;以及由于林業主管部門木材運輸證核發原因造成實際運輸與證件記載不符,且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出具證明證實情況屬實的,木材檢查站應予放行,不得施以處罰。
四、建立檢查呈報和追溯制度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按照案件級別管轄和層級管理的要求,切實建立和完善木材運輸檢查呈報和追溯制度。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按照管轄權限,認真追溯違法運輸木材的有關問題,查明違法運輸的原因,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木材檢查站要按月向其林業主管部門呈報當月木材運輸檢查和違法運輸木材案件的處理情況。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要按年度向國家林業局報告木材運輸檢查和違法運輸木材案件處理的情況及追溯結果。
五、加強能力建設,切實提高執法成效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木材檢查員的政治、業務培訓,提高木材運輸檢查隊伍的整體素質,強化依法行政和執政為民意識,增強執法能力,提高執法實效,促進木材檢查人員在工作中恪盡職守,嚴格執法,文明服務。要加大投入力度,切實加強木材檢查站基礎設施建設,為檢查站配備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及其他設施裝備,逐步改善木材檢查站人員的工作條件,提高監督檢查能力,以適應木材運輸管理工作的需要。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31日。請及時轉發至各市(地)、縣林業主管部門,并通知各木材檢查站認真執行。
國家林業局
2013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