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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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七章 附 則
第九十九條 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檢驗的收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一百條 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不適用本法。
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以及民用機場專用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實施。
第一百零一條 本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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