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鐵路運輸過程中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鐵路運輸過程中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鐵路運輸過程中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鐵路運輸過程中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
1999/02/0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結合鐵路運輸的治安狀況和盜竊案件特點,現對鐵路運輸過程中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規定如下: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元為起點;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一萬元為起點;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六萬元為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