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重大行政決定備案辦法
煙臺市重大行政決定備案辦法
山東省煙臺市人民政府
煙臺市重大行政決定備案辦法
煙臺市人民政府令
第125號
《煙臺市重大行政決定備案辦法》已經2013年3月20日市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2013年3月31日
煙臺市重大行政決定備案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保障和促進行政機關有效實施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市區政府(管委)、市級行政執法部門(單位)向市政府備案重大行政決定;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行政執法部門(單位)向所屬縣市區政府(管委)備案重大行政決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重大行政決定,包括重大行政許可決定、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和重大行政強制決定。
第四條 市、縣兩級政府法制部門具體承擔重大行政決定的備案審查工作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五條 重大行政許可范圍包括: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舉行聽證的行政許可事項;
(二)行政機關認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舉行聽證的行政許可事項;
(三)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行政許可事項;
(四)依法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的行政許可事項;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訴、舉報或者新聞媒體反映的違法及不當行政許可事項;
(六)其他對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許可事項。
第六條 重大行政處罰范圍包括:
(一)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案件;
(二)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的行政處罰案件;
(三)對公民處以5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2萬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案件;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訴、舉報或者新聞媒體曝光反映的違法及不當行政處罰案件;
(五)其他對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處罰案件。
第七條 重大行政強制范圍包括:
(一)扣押公民財物價值1萬元以上或者凍結公民存款、匯款金額1萬元以上的行政強制案件;
(二)扣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物價值5萬元以上或者凍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存款、匯款金額5萬元以上的行政強制案件;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公民被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涉及價值1萬元以上的行政強制案件;
(四)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涉及價值5萬元以上的行政強制案件;
(五)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的案件;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訴、舉報或者新聞媒體反映的違法及不當行政強制案件;
(七)其他對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行政強制案件。
第八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自作出重大行政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本級或上級政府法制部門報送備案。
2個或2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決定,由主辦機關負責報送備案。
第九條 報送重大行政決定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決定備案報告;
(二)重大行政決定書;
(三)作出重大行政決定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
(四)政府法制部門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政府法制部門接收備案材料時,對符合要求的應予以登記審查;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提出明確的補充完善意見。
第十一條 政府法制部門對報送備案的重大行政決定,主要就下列幾個方面進行審查:
(一)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是否合法;
(二)適用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是否正確;
(三)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裁量幅度是否適當;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其他需要進行審查的內容。
第十二條 政府法制部門審查重大行政決定過程中,有權調閱重大行政決定的卷宗,報送備案的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無法定理由不得拒絕。
第十三條 政府法制部門對報送備案的重大行政決定,應當自登記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案情復雜的案件可延長30日。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重大行政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自行政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備案審查終止。
備案單位應當及時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重大行政決定告知政府法制部門。
第十五條 政府法制部門經審查,認為重大行政決定無明顯不當的,應當將案件證據材料退還備案單位。
第十六條 政府法制部門經審查,認為重大行政決定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發出《行政監督通知書》,建議備案單位自行糾正,備案單位應當在30日內將處理結果向政府法制部門報告。
備案單位不自行糾正的,政府法制部門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確認違法或者無效、撤銷等處理。
第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確認違法:
(一)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但是責令其履行已無實際意義的;
(二)行政決定違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三)行政決定違法,但是撤銷該行政決定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應當確認違法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確認無效:
(一)行政機關無權作出的;
(二)未加蓋行政機關印章的;
(三)內容不可能實現的;
(四)應當確認無效的其他情形。
行政決定的部分內容被確認無效的,不影響其他內容的效力。但是確認部分內容無效后行政決定不能成立的,行政決定全部無效。
無效的行政決定,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
第十九條 重大行政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
(一)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依據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但是可以補正或者更正的除外;
(四)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五)應當撤銷的其他情形。
撤銷行政決定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但是行政機關應當自行補救或者由有權機關責令其補救。行政決定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重新作出。
第二十條 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訴、舉報和新聞媒體反映的重大行政決定,經審查確有違法或不當的,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和新聞媒體。
第二十一條 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備案的重大行政決定,必要時可向有關當事人詢問情況,備案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條 政府法制部門發現涉嫌犯罪的案件,應當告知備案單位按規定程序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對重大行政決定的備案情況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條 縣市區政府(管委)法制部門應當于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備案審查的重大行政決定情況報市政府法制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行政機關不報送或不按時報送重大行政決定的,政府法制部門應當通知其限期報送;對拒不報送的,由政府法制部門給予通報,并限期補報。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不具有法定行政主體資格實施行政行為的;
(二)違法進行行政委托的;
(三)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五)不依法組織聽證的;
(六)重大行政決定被撤銷、被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
(七)因行政行為違法導致行政賠償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追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理,由本級政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決定;
(二)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處理,由本行政機關或者任免機關決定。其中,取消行政執法資格的處理,由本級政府法制部門決定;
(三)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處分,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決定;
(四)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當采取組織處理措施的,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辦理。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行政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后,應當責令有故意違法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費用。
第二十九條 各縣市區政府(管委)可根據本規定作出具體規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
附件:1.重大行政許可決定備案報告(式樣)
2.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報告(式樣)
3.重大行政強制決定備案報告(式樣)
附件1
XXX許備字〔 〕X號
重大行政許可決定備案報告(式樣)
XXX政府法制辦公室:
現將本機關(單位) 年 月 日作出的
重大行政許可決定上報備案,請查收。
年 月 日
(印章)
附件2
XXX罰備字〔 〕X號
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報告(式樣)
XXX政府法制辦公室:
現將本機關(單位) 年 月 日作出的
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上報備案,請查收。
年 月 日
(印章)
附件3
XXX強備字〔 〕X號
重大行政強制決定備案報告(式樣)
XXX政府法制辦公室:
現將本機關(單位) 年 月 日作出的
重大行政強制決定上報備案,請查收。
年 月 日
(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