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關于普通型人身保險費率政策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保監會關于普通型人身保險費率政策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監會關于普通型人身保險費率政策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保監會關于普通型人身保險費率政策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
保監發〔2013〕62號
各人身保險公司、各保監局:
為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的保險費率形成機制,推動保險公司經營管理和保險監管的創新,切實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人身保險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我會決定實施普通型人身保險費率政策改革。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人身保險費率政策調整
(一)普通型人身保險,是指保單簽發時保險費和保單利益確定的人身保險。
(二)普通型人身保險預定利率由保險公司按照審慎原則自行決定。
分紅型人身保險的預定利率、萬能型人身保險的最低保證利率不得高于2.5%。
(三)保險公司對人身保險產品進行定價,應當符合有關精算規定。
(四)保險公司采用的法定責任準備金評估利率不得高于保單預定利率和中國保監會公布的法定評估利率的小者。
二、人身保險費率政策改革配套措施
(一)普通型人身保險保單的法定評估利率。
1.2013年8月5日以前簽發的普通型人身保險保單法定評估利率繼續執行原規定。
2.2013年8月5日及以后簽發的普通型人身保險保單法定評估利率為3.5%。
3.中國保監會支持保險公司參與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建設,對國家政策鼓勵發展的養老保險業務實施差別化的準備金評估利率。2013年8月5日及以后簽發的普通型養老年金或保險期間為10年及以上的其它普通型年金保單,保險公司采用的法定責任準備金評估利率可適當上浮,上限為法定評估利率的1.15倍和預定利率的小者。
(二)分紅型人身保險保單法定評估利率為2.5%。
(三)中國保監會鼓勵保險公司發展風險保障業務,發揮經濟補償功能,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計算長期人身保險業務的最低資本時,與風險保額相關的最低資本等于風險保額與相應計算因子之乘積。各保險責任計算因子如下:
責任類別
計算因子
健康保險責任
0.24%
死亡保險責任
0.15%
意外傷害保險責任
0.06%
(四)保險公司根據代理協議向代理銷售保險的個人支付傭金的,傭金占年度保費的比例以所售產品定價時的附加費用率為上限。
(五)前述配套措施第(三)款、第(四)款適用于所有長期人身保險業務。
三、人身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審批與備案
(一)保險公司報送中國保監會審批或者備案的人身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由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發。
(二)保險公司開發普通型人身保險,預定利率不高于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評估利率上限的,應按照《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報送中國保監會備案。
(三)保險公司開發普通型人身保險,預定利率高于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評估利率上限的,應按照一事一報的原則在使用前報送中國保監會審批。在中國保監會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之前,保險公司不得再次報送新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
(四)保險公司報送普通型長期人身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或者備案的,除按照《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提交有關材料外,還應提交《費率改革產品信息表》(見附件)。
(五)保險公司報送人身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的,最近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50%;保險公司報送人身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備案的,最近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00%。
(六)保險公司報送的人身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違反法律法規的,自中國保監會認定之日起1年內,該保險公司不得報送新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或者備案。
四、其它
(一)本通知中“2.5%”、“3.5%”等利率,指年化復利。
(二)本通知自2013年8月5日起施行。
(三)中國保監會1999年6月10日發布的《關于調整壽險保單預定利率的緊急通知》(保監發〔1999〕93號)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廢止。
(四)中國保監會此前下發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內容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費率改革產品信息表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Containers/2012confnews/費率改革產品信息表.docx
中國保監會
201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