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關于加強保險資金投資債券使用外部信用評級監管的通知
中國保監會關于加強保險資金投資債券使用外部信用評級監管的通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監會關于加強保險資金投資債券使用外部信用評級監管的通知
中國保監會關于加強保險資金投資債券使用外部信用評級監管的通知
保監發〔2013〕61號
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公司:
為進一步加強保險資金信用風險管理,規范外部信用評級使用行為,根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保險資金投資債券暫行辦法》及相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資金投資企業(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債券)的外部信用評級機構(以下簡稱評級機構),應當符合以下能力條件:
(一)已經獲得國家相關部門許可的債券市場信用評級業務資質,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和成熟穩定充足的專業隊伍;
(二)具有完善的組織結構、內部控制和業務制度,公開披露評級方法和評級程序等信息,已經建立完善的評級基礎數據體系、違約統計體系和評級質量管控體系;
(三)評級體系運作良好,評級結果具備穩健的風險區分和排序能力,評級報告能夠充分發揮風險揭示作用,跟蹤評級報告發布及時。
二、自評符合本通知第一條所列能力條件的評級機構,可以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能力認可。中國保監會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在2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能力條件的評級機構予以認可,并公布認可結果。
三、評級機構應當遵守行業規范、職業道德和業務規則,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切實防范利益沖突,保證信用評級的公正性、及時性、一致性和完整性。
四、評級機構應當接受中國保險業相關協會組織(以下稱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行業協會每年組織保險機構,從投資者使用角度對評級機構評級質量進行評價,并公布評價結果。評價規則由行業協會制訂發布。
五、評級機構應當配合中國保監會對相關信用評級業務的詢問和檢查,并在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國保監會提交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公司基本情況、經營情況、專業人員及高管人員變動情況、評級方法、程序與業務制度變動情況、評級結果的準確性及穩定性的統計情況、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等內容。發生可能影響公司專業能力或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的,評級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書面報告。
六、中國保監會將跟蹤監測、定期檢驗評級機構的能力變化情況及評級行為,必要時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協助。評級機構不再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能力條件,或評級項目出現破產、債務重組、延期支付等重大信用事件,但未及時給予預警或采取適當評級行動,或行業協會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中國保監會將不再認可其能力。
七、保險資金已投資債券的評級機構不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不得增加投資,保險公司及保險資金受托管理機構應當認真評估相關風險,及時妥善處理。
八、保險資金投資其他信用類金融產品使用外部信用評級,參照本通知執行。
中國保監會
201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