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再審改判的刑事案件是否要撤銷原駁回申訴通知書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再審改判的刑事案件是否要撤銷原駁回申訴通知書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再審改判的刑事案件是否要撤銷原駁回申訴通知書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再審改判的刑事案件是否要撤銷原駁回申訴通知書的電話答復
1987年5月12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再審改判的刑事案件是否要撤銷駁回申訴通知書的請示報告》收閱。經研究,答復如下:
駁回申訴的通知書是人民法院根據申訴人的申訴,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審查,認為原判沒有錯誤需通知當事人時所使用的一種法律文書。它依附于原判而存在。因此,再審改判時,只要撤銷原判即可,不必撤銷駁回申訴的通知書。如果有些案件,是經上級人民法院復查并發過駁回申訴通知書的案件,下級人民法院在改判以前,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審核。
附: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再審改判的刑事案件是否要撤銷原駁回申訴通知書的請示報告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各級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的刑事案件中,原經復查并發過駁回申訴通知書的為數較多。有的多次駁回,甚至三級法院都駁回過,F在決定再審改判時,是否必須撤銷該通知書的問題,有的同志認為通知書是法律文書,主張再審改判時應同原判一并撤銷。經我們研究認為:根據195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原判沒有錯誤的申訴案件,用何種文書答復的復函》精神,人民法院對申訴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原判決和裁定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并無錯誤時,用通知書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訴人。這種駁回申訴的通知書,從廣義上說,是法律文書的一種,但不是訴訟文書,因為,申訴審查不是一個獨立的訴訟程序。只是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一個來源,它既不是再審,也不發生上訴問題,所以,駁回申訴的通知書不具有判決、裁定的法律效力。當人民法院決定再審改判時,只要撤銷了原判決或裁定,這種駁回申訴通知書的作用也就同時消失了。因此,再審改判時,只要撤銷原判即可,不需要撤銷原駁回申訴的通知書。
一些曾經上級人民法院復查,發過駁回申訴通知書的案件,下級法院認為應予改判時,需將改判的理由和意見寫成詳細書面報告,連同原卷宗,一并報送上級人民法院審核。上級法院經審核同意下級法院改判意見時,只需在內部批復中撤銷原駁回通知書,也不要另行下達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指令下級法院再審的案件亦然。
但是,對于那些經再審發現原判事實或定罪處刑不當,應當以判決或裁定而用了通知書的案件,該通知書仍應撤銷。
以上意見當否,請示復。
1987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