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于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案件是否適用《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有關問題的批復
公安部關于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案件是否適用《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有關問題的批復
公安部
公安部關于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案件是否適用《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有關問題的批復
公安部關于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案件是否適用《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有關問題的批復
公復字[2013]1號
陜西省公安廳:
你廳《關于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案件是否適用〈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一、十二條的請示》(陜公傳發[2013]468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仲裁機構已受理當事人一方的仲裁申請,另一方以同一法律事實涉嫌經濟犯罪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的,應當參照適用《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相關規定。
公安部
2013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