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關于復員轉業軍人犯罪其軍籍、證書的處理問題的批復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關于復員轉業軍人犯罪其軍籍、證書的處理問題的批復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關于復員轉業軍人犯罪其軍籍、證書的處理問題的批復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關于復員轉業軍人犯罪其軍籍、證書的處理問題的批復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
南京軍區軍事法院:
你院以〔55〕法告字第32號報告收悉。我院同意你院對福建軍區軍事法院請示關于復員轉業軍人犯罪其軍籍、證書的處理問題的答復意見。
福建軍區軍事法院轉來漳平縣兵役局鄒恒高同志向“解放前線”報社的詢問,關于復員、轉業軍人因犯罪被逮捕法罰辦,其“軍籍”是否開除,復員轉業證書是否收回,及上項兩問題由何部門辦理的問題。經我院研究提出如下意見,請你院批示。一、關于復員、轉業軍人犯罪是否開除軍籍問題,我們認為此問題并不發生。因為:軍籍系指現役役革命軍人的身份。因此,他就享有革命軍人的權利和待遇,并須履行革命軍人的義務。開除軍籍即是剝奪其革命軍人的身份、權利和待遇。現役革命軍人復員、轉業后轉入預備役,或退役,即已改變其軍人身份,同時亦不享有現役革命軍人在服役期間所享有的權利。除國家法律規定給其應享有的優待外,其權利和義務與一般公民完全一樣,他的身份是公民而不是軍人。所以不發生開除軍籍的問題。
關于其按國家法律規定所享有的優待權利是否應剝奪,則應由地方法院按其犯罪情節和性質,依照有關規定作出判決。
關于他在軍隊服役期間所獲得的榮譽稱號、勛章、獎章、獎狀等的剝奪和沒收,應按已有規定執行。
預備役軍官軍銜的剝奪應按軍官服役條例執行。至于復員轉業軍人由于犯罪是否還應服預備役,則應按兵役法執行。二、復員、轉業軍人犯罪后復員、轉業證書是否收回問題,我們意見除犯反革命罪外,一般刑事罪只要不是利用此證件進行犯罪活動,可不收回。因為此證書只是作為證明其在軍隊中服務過和由軍隊復員回去的。這段歷史是不能抹煞的。對確定沒收者,即由判刑機關一并處理,并須向省兵役局報告和繳銷證件。
1955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