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州市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撫州市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江西省撫州市人民政府
撫州市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政府令第2號
《撫州市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已經2013年9月27日市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市長
2013年10月24日
撫州市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2006年8月30日市政府令第12號公布,根據2013年9月27日市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審議結果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切實幫助城鄉困難居民中患大病人員解決就醫看病的問題,根據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衛生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通知》(贛民字〔2013〕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城鄉醫療救助是通過政府撥款和社會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籌措資金,對患病的城鄉困難居民家庭的醫療費按一定標準給予補助,以緩解其因病致貧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救助制度。
第二章 救助原則
第三條 實施城鄉醫療救助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屬地管理的原則;
(二)堅持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分類施救的原則;
(三)堅持政府救助、社會扶助和家庭自救相結合的原則;
(四)堅持救助水平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支付能力相適應的原則;
(五)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的原則;
(六)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章 救助對象
第四條 城鄉醫療救助對象:
(一)城鄉低保對象;
(二)農村五保供養對象;
(三)城鎮“三無”對象;
(四)殘疾軍人、“三屬”人員、“兩紅”人員、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生活困難的參戰參試退役人員;
(五)尚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在崗和退休軍轉干部及1953年底前參軍后在企業退休的退役士兵;
(六)因已支付高額醫療費用或需長期依靠治療維持,而造成家庭支出貧困的低收入家庭患者(以下簡稱“支出型貧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
第四章 救助病種
第五條 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新增四類對象,不限病種,享受醫療救助。
第六條 城鄉醫療救助政策中涉及的重大疾病病種,一般是指嚴重危害生命健康、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因高額治療費用而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疾病,或經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認定應當救助的重大疾病。
第五章 救助方式
第七條 城鄉醫療救助方式主要分為門診醫療救助、住院醫療救助、重大疾病專項救助。門診醫療救助分為日常門診救助、重大疾病門診救助、特殊重大(慢性)病種門診購藥救助三種救助形式。
第八條 城鄉醫療救助方式:
(一)門診醫療救助。對城鄉低保常補對象和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各地可采取發放醫療救助證(卡)的方式,用于對常見慢性病的治療。救助證(卡)結余資金可轉下一年度使用。救助對象資格取消后,醫療救助證(卡)及其結余資金由縣級民政部門收回,登記入賬。
(二)住院醫療救助。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新增四類對象,凡被診斷患病確需住院治療的,可到縣級民政部門辦理住院審批手續,經民政部門審批同意,不限病種,享受住院醫療救助。城鄉低保對象和新增四類對象的住院治療費用,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個人負擔部分可按一定比例給予救助。對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可適當提高救助比例,具體標準由縣(區)自行確定。對于城鄉低保常補對象和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等無錢治病的人員應做到隨時申請隨時審批,并按一定比例預付醫療救助資金,保證困難群眾及時住院治療。
(三)重大疾病專項救助。在已開展的兒童“兩病”免費救治、困難尿毒癥患者免費血透治療、貧困家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免費治療、“光明·微笑”工程的基礎上,逐步將重度聾兒人工耳蝸植入、婦女乳腺癌、宮頸癌、耐多藥肺結核、艾滋病機會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結腸癌、直腸癌、慢性粒細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腦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16類疾病納入按病種定額付費救助范圍。對農村居民已開展耐多藥肺結核等15類大病的專項救治,按照《關于開展農村居民重大疾病救治試點工作的意見》(贛衛農衛字〔2012〕22號)規定執行。
第六章 救助標準
第九條 門診醫療救助標準:
(一)日常門診救助。將農村五保供養和城鎮“三無”對象納入日常門診救助,其在定點醫療機構看病的日常門診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醫療救助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部分,由民政部門按100%的比例給予救助。
城鄉低保常補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日常門診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醫療救助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部分按50%的比例給予救助,全年累計救助封頂線1000元。
對敬老院供養五保對象、福利院供養城鎮“三無”對象,各地要根據在院供養對象人數,按照年人均100-200元的標準發放門診卡。為了便于對日常門診費用的結算,各地要將經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的村衛生所、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全部設為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
(二)重大疾病門診救助。農村五保和城鎮“三無”對象因患嚴重慢性病或重大疾病需要依靠門診維持治療的,其治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及大病補充醫療保險按規定報銷后,醫療救助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部分按100%的比例給予救助。
城鄉低保常補對象因治療嚴重慢性病或重大疾病產生的高額門診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及大病補充醫療保險按規定報銷后,醫療救助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部分按60%的比例給予救助,全年累計救助封頂線1萬元。救助對象當年門診救助金額已經超出年封頂線,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可將門診、住院救助封頂線合并計算給予救助,但當年累計救助金額不得超過門診加住院救助封頂線之和。其他救助對象不納入重大疾病門診救助。
(三)特殊重大(慢性)病種門診購藥救助。已開展了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慢性病定點零售藥店購藥報銷的縣(區),城鄉低保、農村五保、城鎮“三無”對象和救助對象中規定的第(四)項“六類對象”因患特殊重大(慢性)疾病確需依靠購買必須藥品用以維持日常治療的,其按規定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及大病補充醫療保險按規定報銷后,醫療救助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部分按60%的比例給予救助,全年累計救助封頂線2萬元。
第十條 住院醫療救助標準:
(一)農村五保、城鎮“三無”對象因患病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及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報銷后,醫療救助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部分給予100%救助。
(二)城鄉低保對象和救助對象中規定的第(四)項“六類對象”,因患病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醫療救助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部分按50%的比例給予救助, 全年累計救助封頂線2萬元;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及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報銷后,醫療救助政策范圍內個人住院負擔部分按70%的比例給予救助,全年累計救助封頂線3萬元。貧困家庭兒童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救助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部分按80%的比例給予救助,全年累計救助封頂線5萬元。
(三)救助對象中規定的第(五)項“兩類對象”納入城市醫療救助范圍。因患病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經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醫療救助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部分按50%的比例給予救助, 全年累計救助封頂線2萬元;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經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及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報銷后,醫療救助政策范圍內個人住院負擔部分按70%的比例給予救助,全年累計救助封頂線3萬元。
(四)在原對低保邊緣戶大病救助基礎上,將住院救助范圍擴大到支出型貧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支出型貧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及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報銷后,醫療救助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部分按50%的比例給予救助,全年累計救助封頂線2萬元。救助資金總額要控制在本地當年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總量的20%以內。
第十一條 重大疾病專項救助標準。對符合按病種定額付費重大疾病專項救治條件的,按照明確的單病種定額治療費用標準,經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比例報銷后給予定額救助。屬于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救助對象,醫療救助按照10%的比例給予救助;屬于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救助對象,醫療救助按照20%的比例給予救助。救助對象年累計救助總額應控制在當年救助封頂線以內。
第十二條 核定個人年累計負擔醫療費用應剔除下列費用:
(一)一般門診發生的費用;
(二)醫保部門按規定應報銷的費用;
(三)所在單位為其報銷的費用;
(四)各種商業保險賠付的醫療保險金;
(五)農村低保對象、五保供養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所報銷的費用;
(六)社會各界互助幫扶給予救助的資金;
(七)縣(區)民政部門核定醫后救助費用時應剔除已墊付的醫前救助費用。
第七章 救助申請審批程序
第十三條 城鄉低保、農村五保和救助對象中規定的第(四)項“六類對象”通過定點醫療機構“一站式”服務窗口申請醫療救助的,必須提供本人身份證、戶口簿、低保(五保)證或醫療優待證,縣級民政部門要根據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的數據信息,及時核對申請人身份。
第十四條 城鄉低保、農村五保和救助對象中規定的第(四)項“六類對象”申請事后醫療救助的,必須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低保(五保)證或醫療優待證以及醫院的診斷證明、費用單據,到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提出申請,經鄉(鎮、街道)審核后,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鄉(鎮、街道)和縣級民政部門應對申請救助的對象身份認真核實。
第十五條 城鎮“三無”對象申請醫療救助,縣級民政部門應聯合當地福利供養機構共同認定救助對象,待身份確認后實施救助。
第十六條 對救助對象中規定的第(五)項“兩類對象”,需經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縣級民政部門進行身份認定后按程序實施救助。
第十七條 支出型貧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申請大病醫療救助,要向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提出申請,經鄉(鎮、街道)審核后,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縣級民政部門要按照低收入家庭認定程序對申請對象身份進行認定,對符合條件的,要在村(居)委會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后批準其享受規定的醫療救助待遇,并將救助結果在村(居)委會進行公示。對不符合條件的,由鄉(鎮、街道)給予書面回復,并做好政策宣傳和解釋工作。
第八章 資助參保參合
第十八條 資助城鄉困難群眾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標準和資金來源渠道,具體如下:
(一)對城鎮困難群眾,政府資助其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財政補助標準為成年人人均120元,未成年人人均50元。
(二)對農村困難群眾,政府資助其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財政補助標準為人均50元。
第十九條 財政資助城鄉困難群眾個人繳費的標準隨城鄉居民醫保個人繳費標準的提高相應提高。所需經費中,2011年的補助標準40元和110元仍按原規定負擔。從2012年開始,新增提標部分,按以下比例負擔,即:西部政策延伸縣,由省、縣財政按8:2負擔;其他縣(區),由省、縣(區)財政按6:4負擔。
第二十條 參保參合財政補助資金,通過城鄉醫療救助資金渠道,撥付到統籌地區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分賬核算。資助參保參合,由財政部門根據民政部門提供的資助參保參合人員名單和補助金額,將“醫療救助基金”轉為“城鎮居民醫保”或“新農合基金”核算。
第二十一條 救助對象中規定的第(四)項“六類對象”和第(五)項“兩類對象”的參保參合,各地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適當提高部分軍隊退役等人員生活補助的意見》(贛府廳發〔2007〕17號)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資金的籌措和發放
第二十二條 城鄉醫療救助資金主要通過財政預算撥款、福利彩票公益金、社會捐助等多渠道籌措。
(一)城鄉醫療救助資金按省、直管縣7.5:2.5比例分擔(非直管縣按省、設區市、縣5:2.5:2.5分擔);
(二)城市醫療救助資金按照城市低保對象人數每人每年200元標準籌集;
(三)農村醫療救助資金按照農村低保和農村五保供養人數每人每年160元標準籌集;
(四)各地要將所需配套資金列入財政預算,與省級下撥的醫療補助資金統籌使用。
第二十三條 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實行專項調撥、封閉運行。
(一)各級財政要在“財政社會保障基金專戶”下開設“城市醫療救助資金”和“農村醫療救助資金”分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
(二)上級下達的城鄉醫療救助補助資金及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城鄉醫療救助補助資金,均納入同級國庫內設的“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
(三)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當地政府批準的年度城鄉醫療救助資金預算和民政部門用款計劃,及時將資金由“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撥至財政專戶。
第二十四條 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發放方式。
(一)開展醫療救助同步結算的縣(區),醫療救助資金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部分由縣級民政部門提供審核的結算清單,定期報縣級財政部門撥付定點醫療機構。
(二)民政部門定期將核定的救助對象名單和醫療救助費用報送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按照民政部門提供的救助對象名單和金額,及時將資金從財政專戶撥至各金融網點,存入救助對象的存折。
(三)各縣(區)實行社會化發放所需費用,由縣(區)財政安排解決,不得擠占城鄉醫療救助資金。
第十章 醫療服務和優惠政策
第二十五條 各地衛生部門要按照“布局合理、數量適宜、滿足需要、方便就近”的原則,在城鄉選擇和確定提供醫療救助服務好的醫療衛生機構,為城鄉醫療救助對象提供價廉質優的服務。
第二十六條 衛生部門要協助民政部門,參照當地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甲類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醫療保險基本用藥目錄、醫療檢查項目以及醫療服務設施目錄,制訂醫療救助對象的醫療服務標準,引導醫療機構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因病施治,控制和降低醫藥費用,保證醫療質量和安全。
第二十七條 承擔醫療救助任務的醫療機構,要保證有適宜的服務設施(包括門診及住院)用于提供醫療救助服務,有條件的可單獨開設為醫療救助對象服務的門診和病區,方便醫療救助對象就醫住院。對于服務設施的標準可適當加以控制,保證醫療救助經費主要用于提供基本醫療服務。鼓勵、支持公辦醫療機構采用多種形式自愿減免醫療救助對象的醫療費用。
第二十八條 承擔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要嚴格執行醫療服務的診療規范和操作規程,設有專(兼)職人員負責醫療救助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到市、縣(區)定點醫院門診治病,憑《城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和《農村五保供養證》免交普通注射費、換藥手續費;到住院部治病的“三大常規”檢查費、胸片檢查費、普通床位費、護理費各減免50%。
第十一章 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條 各縣(區)要成立政府領導任組長,民政、衛生、財政等部門參加的城鄉醫療救助工作協調(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協調城鄉醫療救助工作。城鄉醫療救助是一項新的工作任務,各地要重視基層社會救助機構的建設,充實力量,市財政應根據市民政局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經費,縣(區)財政要按照本縣(區)醫療救助資金支出的一定比例列支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經費,并確保足額到位。
第三十一條 各縣(區)民政部門要按照救助對象類別、困難程度、病種病情、醫藥費開支等情況,以及需要救助的人數和所需資金,研究制定符合本縣(區)實際情況的城鄉醫療救助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建立和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工作制度,是切實保障困難群眾基本醫療,健全和完善社會救助體系的一項重要舉措,各相關部門要明確責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一)民政部門是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門,要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城鄉醫療救助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抓好城鄉社會救助政策的落實。
(二)衛生部門要加強對承擔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的監管,落實對救助對象的有關優惠減免政策,讓城鄉困難群眾花最少的錢治好病。
(三)財政部門要積極落實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研究制定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管理辦法,加強對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管理與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城鄉醫療救助工作要堅持集體評議評審制度,做到救助政策、救助程序、救助對象、救助金額四公開,廣泛接受社會監督。對于暗箱操作、擠占、挪用、貪污醫療救助資金以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要嚴肅查處,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確保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順利實施。
第三十四條 城鄉醫療救助定點醫院不按相關規定執行或不落實優惠配套政策的,取消其定點醫院資格。
第三十五條 縣(區)民政局應當做好救助對象的登記備案、建檔和統計工作,每月末向市民政局上報《城市(農村)醫療救助資金發放統計臺賬》和《城市(農村)醫療救助情況月統計表》,每季度末向市民政局上報《城市(農村)醫療救助情況統計表》。
第三十六條 建立城鄉醫療救助臺賬資料:
(一)城市(農村)醫療救助資金發放統計臺賬;
(二)城市(農村)醫療救助對象備案名冊;
(三)城市(農村)醫療救助對象情況統計表;
(四)城市(農村)醫療救助情況月統計表。
第三十七條 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對象家庭個人檔案:
(一)城市(農村)醫療救助申請書;
(二)城市(農村)醫療救助申請表;
(三)城市(農村)醫療救助審批表;
(四)家庭成員戶口本、身份證、保障證復印件;
(五)醫療診斷書、出院記錄、有效發票、病歷、收費明細清單;
(六)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各種商業保險賠付金證明材料;
(七)所在單位報銷、補助醫療費證明材料;
(八)有關部門社會救助、扶貧幫困資助情況證明材料。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