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州市農村五保供養工作實施辦法
撫州市農村五保供養工作實施辦法
江西省撫州市人民政府
撫州市農村五保供養工作實施辦法
政府令第1號
《撫州市農村五保供養工作實施辦法》已經2013年9月27日市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市長
2013年10月24日
撫州市農村五保供養工作實施辦法
(2006年8月30日市政府令第14號公布,根據2013年9月27日市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審議結果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切實保障農村五保對象的正常生活,促進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根據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和江西省民政廳、江西省財政廳《關于切實做好提高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工作的通知》(贛民發〔2006〕21號)以及《江西省農村敬老院建設和服務管理規范》,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農村五保供養是指對農村五保對象在吃、穿、住、醫、葬方面給予的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是農村最基本的社會保障制度。
第三條 市民政局主管全市五保供養工作,縣(區)民政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五保供養工作,鄉(鎮)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村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開展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第四條 政府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務,對在農村五保供養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供養對象及辦理程序
第五條 老年人、殘疾人或未滿16周歲的村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
第六條 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應由村民本人申請或經本人同意由村民小組提名,村委會民主評議,張榜公示,無異議的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鄉鎮政府審核。
鄉(鎮)政府對申請人的家庭狀況和經濟條件進行調查核實,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經村委會張榜公布后,將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縣(區)民政局。
縣(區)民政局自收到之日起20日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五保供養條件的,返回到鄉(鎮)和村委會進行張榜公布,群眾無異議的發給《農村五保供養證書》。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七條 農村五保對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停止五保供養待遇:
(一)重新獲得穩定生活來源的;
(二)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且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具有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
(三)年滿16周歲,已完成義務教育階段學習,且有勞動能力的。
五保供養對象不再符合供養條件或者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死亡,村委會和敬老院應當及時向鄉(鎮)政府報告,由鄉(鎮)政府審核并報縣(區)民政局批準后,核銷其《農村五保供養證書》。
第三章 供養內容與標準
第八條 農村五保供養內容:
(一)保吃:供給糧油、副食品、燃料及零用錢。
(二)保穿:供給衣帽、鞋襪和被褥、蚊帳等生活用品,按季節更換衣被,力求整潔。
(三)保�。喊凑胀L、采光、安全的要求,提供符合基本生活條件的住房,配置必要的家具。
(四)保醫:對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提供疾病治療,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疾病治療,應當與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相銜接�?h(區)民政部門應當從農村醫療救助資金中為其繳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所需的費用。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疾病治療費用,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中按規定報銷后,個人承擔部分納入農村醫療救助范疇內按規定給予補助,不足部分從農村五保供養資金中支出。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就醫,公辦醫療機構和其他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對其中的門診患者免收普通掛號費、肌肉注射費和小換藥手續費,對其中的住院患者減半收取“三大常規”檢查費、胸片檢查費、普通床位費和三級護理費。
(五)保葬: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死亡后的喪葬事宜,集中供養的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負責辦理,分散供養的由村民委員會或者其委托的村民負責辦理。喪葬費用按農村五保供養對象12個月供養標準從農村五保供養資金中核銷。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16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的,其就讀的中小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其實行費用減免并提供相關補助;其他必要的費用,從農村五保供養資金中支出,保障其依法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考取高中、中等職業學�;蛘咂胀ǜ叩仍盒5�,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其納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予以資助。
第九條 農村五保供養標準,由省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發改等部門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縣(區)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按照不低于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標準,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農村五保供養標準。所制定的農村五保供養標準,須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再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后公布執行。
第十條 農村五保供養資金由省、縣兩級財政按9:1的比例籌集,新增提標提補資金由省與省直管縣8:2的比例籌集,非直管縣按省、市、縣7:1:2的比例籌集。各級財政部門在“財政社會保障基金專戶”下設“農村五保供養資金分戶”,實行專項調撥,封閉運行。
五保供養資金發放:集中供養的,由縣(區)財政局直接撥入敬老院在當地金融機構開設的農村五保供養資金專戶;分散供養的,由縣(區)財政局根據民政局提供的名單,將資金撥入所在鄉(鎮)的金融網點,存入五保對象存折,實行社會化發放。農村五保供養資金全部用于農村五保對象的生活,五保供養工作人員的工資和辦公經費,由縣(區)或鄉(鎮)財政解決,不得從五保供養資金中開支。
第四章 五保供養形式
第十一條 農村五保對象供養形式分為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鄉(鎮)政府應當與村委會或者農村敬老院簽訂供養服務協議,保證對五保對象的服務落到實處。為了保障五保對象的生活,要逐步提高五保對象集中供養率,全市五保對象集中供養比例達到80%以上。
第十二條 分散供養的五保對象,由村委會提供照料,村委會可委托村民對分散供養的五保對象提供照料,受委托的扶養人與五保對象簽訂協議,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落實服務責任和幫扶措施。
第十三條 集中供養的五保對象,由農村敬老院提供服務,敬老院與五保對象應簽訂入院協議,明確相關的責任和義務。接收患有精神病、傳染病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農村敬老院應當具備相應的治療護理能力。
第五章 敬老院建設規范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應當把農村敬老院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新農村建設計劃,加大對敬老院建設的投入,每個鄉(鎮)至少建一所敬老院,大的鄉(鎮)要建設綜合性、多功能的中心敬老院。
第十五條 敬老院建設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規范,盡量選擇交通便利或臨近集鎮的地方,做到通電、通路、通水。敬老院是公共服務設施,要保證質量,方便院民生活,院容院貌美觀整潔。敬老院走道和樓梯應設扶手,涼臺、水池、陡坡應有欄桿,出入口頂部應設雨蓬,地面和臺階踏步應選用防滑建筑材料。五保對象居室內應配備壁櫥、衛生間,生活設施齊全,人均使用面積原則上不小于7平方米。敬老院建設要有一定的規模,能夠滿足當地80%以上五保對象集中供養的需要。
第十六條 敬老院應具備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組織院民開展適宜身體特點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增加敬老院的收入,提高五保對象的生活質量。敬老院應根據生產經營條件和場所,組織開展種植、養殖、加工、辦店等多種生產經營活動。當地政府應當給敬老院無償劃撥水田、山林、魚塘等生產基地,五保對象有責任田的地方,鄉村要通過置換等辦法,將責任田集中到敬老院使用。對敬老院的生產經營活動,當地政府應提供減免措施和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 全面落實省民政廳提出的“十個一”要求,即每所敬老院有一片綠地、一個果園、一塊菜地、一口魚塘、一群雞鴨、一欄豬、一個活動室、一支服務隊、一個醫務室、一個曬衣場,不斷提高農村敬老院整體水平。
第六章 敬老院管理規范
第十八條 縣(區)和鄉(鎮)政府應當為農村敬老院提供必要的設備、管理資金,并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和工作經費,以保證這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十九條 敬老院應盡量減少工作人員,工作人員與供養人員的比例一般不超過1:10。敬老院工作人員全部采取聘用制,敬老院院長應專職,由縣(區)民政局和鄉(鎮)政府進行聘用或任命。敬老院工作人員的聘任,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和擇優錄用的原則。對敬老院工作人員的考核,連續兩次測評信任度達不到50%的應當解聘。敬老院工作人員必須全部進行崗前培訓,提高管理水平,增強服務意識和服務能力。
第二十條 敬老院應建立健全內部民主管理和服務管理制度。敬老院實行院長負責制,設立院務管理委員會。院務管理委員會成員經敬老院全體人員民主選舉產生,其中供養人員所占比例不少于二分之一。敬老院應建立健全考勤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學習制度、膳食管理制度、衛生制度、醫務室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生產經營制度等,并建立健全各項制度落實的監督管理機制。
第二十一條 敬老院生活區和生產區分設。生活區的設置,室外環境要因地制宜,平坦寬敞,干凈整潔,綠化面積達到40%以上。室內家具用品要擺放統一,清潔衛生,無異味,無痰跡。生產區的設置,不要影響院民的日常生活。
第七章 監督管理機制
第二十二條 各地應加強對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監督管理,民政部門負責制定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管理制度,并督促實施。財政部門按時足額撥付農村五保供養資金,確保資金到位,并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審計機關依法加強對農村五保供養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
第二十三條 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申請條件、程序、民主評議情況以及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和資金使用情況等,應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農村敬老院應當遵守治安、消防、衛生、財務會計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向農村五保對象提供符合要求的供養服務,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有關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農村五保供養條件的村民不予批準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或者對不符合農村五保供養條件的村民批準其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
(二)貪污、挪用、截留、私分農村五保供養款物的;
(三)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組成人員貪污、挪用、截留農村五保供養款物的,依法予以罷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農村敬老院工作人員私分、挪用、截留農村五保供養款物的,予以辭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村委會和農村敬老院對五保供養對象提供的服務不符合要求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鄉(鎮)人民政府有權終止供養服務協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停止集中供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規定,擾亂正常生活秩序的;
(二)打架、斗毆,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
(三)損毀、盜竊、侵占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或者其他農村五保供養對象財產的;
(四)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