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遼寧省盤錦市興隆聯營公司訴廣東省東莞縣橫流建安公司經銷部購銷合同貨款糾紛一案的管轄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遼寧省盤錦市興隆聯營公司訴廣東省東莞縣橫流建安公司經銷部購銷合同貨款糾紛一案的管轄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遼寧省盤錦市興隆聯營公司訴廣東省東莞縣橫流建安公司經銷部購銷合同貨款糾紛一案的管轄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遼寧省盤錦市興隆聯營公司訴廣東省東莞縣橫流建安公司經銷部購銷合同貨款糾紛一案的管轄問題的批復
1987年6月26日,最高法院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法(經)請〔1987〕1號請示收悉。關于遼寧省盤錦市興隆聯營公司訴廣東省東莞縣橫流建安公司經銷部購銷合同貨款糾紛一案的管轄爭議問題,經研究,我院認為:
本案合同的簽訂地是廣東省東莞縣,問題在于確定合同的履行地。就001號合同而言,合同規(guī)定:絕大部分運費由需方負擔,“款到后急發(fā)”、“叁季度全部發(fā)完”,交貨方式實際上是代辦托運,發(fā)運地為廣東省東莞縣和廣州市。至于在“盤錦站提貨”,對于代運情況,不構成特殊約定。因此,該合同的履行地為廣東省東莞縣和廣州市。就002號合同而言,合同雖未指明發(fā)運地,但根據全案情況應為興隆聯營公司一方所在地,且貨物仍交由運輸部門承運,以運單日期為交貨日期,故該合同的履行地為遼寧省盤錦市。二月十七日的物資代購對換經濟合同只是對前兩份合同的變更和完善。
根據本案合同的簽訂地和履行地的情況,東莞縣人民法院和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均有管轄權。鑒于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最先收到起訴狀并已進行審理,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現指定該案由遼寧省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