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嚴厲打擊倒賣走私黃金犯罪活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嚴厲打擊倒賣走私黃金犯罪活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嚴厲打擊倒賣走私黃金犯罪活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嚴厲打擊倒賣走私黃金犯罪活動的通知
1987年6月28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當前必須從打擊、處理、防范、宣傳教育、管理等各個環節上采取切實有力措施,堅決把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黃金犯罪活動越來越嚴重的勢頭打下去。
一、要充分認識保衛黃金生產的重要意義。黃金是國家的重要儲備,有了黃金就有了外匯,就有了建設資金。發展黃金生產,對于增加國家的外匯收入和黃金儲備,對于產金區群眾的脫貧致富,發展經濟,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各級公安、司法部門都要把保衛黃金增產增收,作為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切實加強對采金區的治安管理,嚴厲打擊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黃金的犯罪活動,依法從嚴懲處嚴重犯罪分子。
二、大力開展有關黃金管理的法制宣傳教育。黃金產區的公安、司法部門要會同黃金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工具,采取多種形式,在當地干部、群眾中積極開展黃金管理法規、工商管理法規和有關法律的宣傳教育,把它列入當地普及法律常識教育的一項重要內容。一些生產秩序、治安秩序混亂的采金區,要針對當地的情況,報請政府發布關于維護采金區生產秩序、治安秩序,禁止非法收購、倒賣、走私黃金的通告,明確宣布有關法律政策,告誡有非法收購、倒賣、走私黃金等違法犯罪行為的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主動投案自首,爭取從寬處理。
三、大力加強采金區治安管理和對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黃金犯罪活動的查緝工作。各地公安機關要根據公安部在全國黃金工作會議上提出的有關部署,與黃金管理、工商管理等部門密切合作,切實加強采金區各項行業管理和治安管理,維護采金區治安秩序的穩定,減少犯罪分子可乘之隙。要在采金點和倒賣、走私黃金的轉運地、集散地的車站、碼頭、旅館等公共復雜場所和黑市交易點,做好群眾工作,加強特情耳目建設,及時獲取情報線索,掌握情況,發現犯罪,控制犯罪。對進行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黃金的犯罪集團和犯罪分子,要實行專案偵察,力爭發現一個查獲一個。在倒買倒賣、走私黃金犯罪活動猖獗的地區,還要加強調查研究,切實摸清地下加工、轉運、走私出境的窩點和渠道,在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組織各有關部門,開展專項斗爭和專項治理,把偵察、控制、防范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力爭在短期內取得顯著成效。
四、對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黃金的嚴重犯罪分子,特別是其中重大犯罪集團的首犯、主犯以及同境外黑社會勢力相勾結的慣犯,要依法嚴懲。在量刑上,要按照《刑法》和198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中關于走私、套匯、投機倒把牟取暴利罪的規定執行。必須徹底糾正某些地方有關管理部門以罰代刑的錯誤做法。對那些重大的、情況復雜的犯罪集團案件,檢察院、法院可提前了解案情,以利統一認識,查明犯罪事實,在獲取基本罪證后,及時判處。并選擇典型案例,充分運用報刊、電視、廣播等宣傳工具,公開報道,以震懾犯罪分子。
五、分清罪與非罪界限,嚴格依法辦案。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至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和《海關法》的規定,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黃金情節嚴重的,均應追究刑事責任。凡以各種手段和方式把黃金偷運出境或企圖偷運出境的,以及以走私為目的用各種手段和方式非法收購、倒賣黃金的,均以走私罪論處。如果沒有走私出境的行為和意圖,純屬倒買倒賣從中牟利的,以投機倒把罪論處。
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黃金數額較大,可視為情節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黃金累計50克以上的,一般可視為數額較大。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黃金累計500克以上的,一般可視為數額巨大。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黃金累計2000克以上的,一般可視為數額特別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投機倒把、走私黃金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在量刑時,要把數額和其他嚴重情節結合起來認定。對從外地流入產金區進行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黃金的犯罪分子更要依法從重懲處。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非法進行倒買倒賣、走私黃金2000克以上的,應追究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如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中飽私囊,情節嚴重的,應數罪并罰。
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黃金不足50克的,可根據其情節輕重,由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予以沒收、罰款、吊銷采金證或給予治安行政處罰,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可予勞動教養。
六、加強區域之間和部門之間的協作配合。針對目前重大倒賣、走私黃金犯罪活動多系集團性犯罪和跨省、區作案的特點,各地區之間和各部門之間要密切配合,協同作戰。公安、司法部門在工作中,要加強協調配合,并嚴格按照訴訟程序辦事。
以上意見,請研究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