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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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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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填寫。(1)應包括投資人、建設場址和建設容量等主要內容;(2)應按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盟/州/地區)、縣(縣級市/旗/區)使用全稱;(3)應保留兩位小數;(4)應填寫在工商主管部門注冊的全稱;(5)應填寫分布式光伏項目的建設方式,包括屋頂、南立面、BIPV、BAPV、廠房空地等;(6)應填寫分布式光伏電力負荷用戶在工商主管部門注冊的全稱;(7)應根據分布式光伏項目用戶側特點填寫“自發自用”或“合同能源管理”;(8)應填寫產權分界點的并網電壓等級;(9)應填寫運行期年平均發電量;(10)應填寫概算或施工階段投資總額;(11)應填寫光伏電力負荷用戶的用戶側銷售電價;(12)應根據當地脫硫燃煤標桿電價、項目用戶側電價和自發自用比例等參數,按相關主管部門政策估算項目預計年補助金額,保留2位小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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