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律師訴訟權利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律師訴訟權利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律師訴訟權利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律師訴訟權利問題的電話答復
1987年7月8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刑一庭電話請示的關于附帶民事訴訟的兩個問題,經我們研究,答復如下:
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即使附帶民訴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判決中的刑事部分也不能提出上訴,律師是接受委托擔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代理人,因而對刑事部分也不享有上訴權。
二、律師接受委托擔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代理人能否查閱案卷的問題,可以根據律師暫行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及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