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規范人口死亡醫學證明和信息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
關于進一步規范人口死亡醫學證明和信息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公安部 民政部
關于進一步規范人口死亡醫學證明和信息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安部、民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人口死亡醫學證明和信息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衛規劃發〔2013〕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衛生廳局)、公安廳局、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公安局、民政局:
人口死亡醫學證明和信息登記是研究人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變化規律和進行人口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也是制訂社會經濟發展規劃、評價居民健康水平、優化衛生資源配置的重要依據。為加強部門協作,規范工作流程,實現信息共享,提高管理水平,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人口死亡醫學證明的簽發
人口死亡醫學證明是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說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醫學證明。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醫療衛生機構使用全國統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以下簡稱《死亡證》)!端劳鲎C》共四聯(式樣見附件1)。
(二)《死亡證》簽發對象為在中國大陸死亡的中國公民、臺港澳居民和外國人(含死亡新生兒)。
(三)《死亡證》簽發單位為負責救治或正常死亡調查的醫療衛生機構。
(四)《死亡證》簽章后生效。醫療衛生機構和公安部門必須準確、完整、及時地填寫《死亡證》四聯(后三聯一致)及《死亡調查記錄》,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私自涂改。
(五)死者家屬遺失《死亡證》,可持有效身份證件向簽發單位申請補發一次。補發辦法如下:已辦理戶籍注銷及殯葬手續的,僅補發第三聯;未辦理戶籍注銷及殯葬手續的,補發第二至第四聯。
(六)未經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證明由公安司法部門按照現行規定及程序辦理。
二、人口死亡醫學證明的使用
《死亡證》是進行戶籍注銷、殯葬等人口管理的憑證,由衛生計生、公安、民政部門共同管理。
(一)死者家屬持《死亡證》第二、三、四聯向公安機關申報戶籍注銷及簽章手續。公安機關憑第二聯辦理死者戶籍注銷手續,加蓋第三、四聯公章(在醫療衛生機構內死亡者,第四聯無需公安機關簽章)。死者家屬持第四聯《居民死亡殯葬證》到殯儀館辦理尸體火化手續,殯儀館憑第四聯辦理殯葬手續。
(二)《死亡證》第一聯是原始憑證,由出具單位隨病案保存或按檔案管理永久保存,以備查詢。第二聯由死者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永久保存。第三聯由死者家屬保存,第四聯由民政部門收集保存。
(三)紙質《死亡證》由衛生計生部門統一印制,發放范圍為不具備打印條件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三、人口死亡信息的報告
(一)建立人口死亡信息庫。衛生計生部門負責建立正常死亡人口信息庫,醫療衛生機構在簽發《死亡證》15日內網絡報告第一聯信息。民政部門負責建立死者火化信息庫。
(二)開展信息校核工作。各級衛生計生、公安、民政部門應當定期開展本轄區人口死亡信息比對和校核工作,補漏查錯,確保人口死亡信息及時性、完整性、一致性。鄉鎮(街道)派出所民警、民政助理、計劃生育專干和鄉村醫生等應當及時向鄉鎮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提供在家死亡(含新生兒死亡)信息。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報告在家死亡和新生兒死亡信息。
(三)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縣級衛生計生、公安、民政部門應當按月交換正常死亡、死亡銷戶及非正常死亡、死者火化信息(見附件2),建立本部門跨區域非戶籍人口死亡信息交換機制。衛生計生部門應當及時商請公安部門提供上年末本地區性別及年齡別人口數等情況。
(四)加強統計分析。各級衛生計生、公安、民政部門要加強對人口死亡數據的分析利用,為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和制定人口健康政策提供信息支撐。在中國大陸死亡的臺港澳居民和外國人不作為統計對象。
四、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落實部門職責。人口死亡信息登記工作是加強人口管理、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各級衛生計生、公安、民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強化組織領導,落實部門職責,明確任務分工,確保此項工作順利開展。
(二)規范工作流程,密切部門配合。各級衛生計生、公安、民政部門要緊密配合,加強協作,進一步規范證書簽發與使用、信息報告與共享等工作流程,提供便民服務,提高辦事效率,逐步實現業務協同。
(三)完善工作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各級衛生計生、公安、民政部門要完善證書管理、信息報告、數據安全、督導檢查、人員培訓、考核評估等工作制度,建立人員配備、經費投入、信息化建設等長效機制,提高人口死亡信息登記管理水平。
自2014年1月1日起,《衛生部、公安部、民政部關于使用<出生醫學證明書>、<死亡醫學證明書>和加強死因統計工作的通知》(衛統發〔1992〕第1號)同時停止執行。
國家衛生計生委 公安部 民政部
2013年12月31日
附件1:《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xls
http://www.nhfpc.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4/01/20140113134120237.xls
附件2:三部門數據交換內容.doc
http://www.nhfpc.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4/01/2014011313412859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