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推進大型體育場館免費低收費開放的通知
關于推進大型體育場館免費低收費開放的通知
國家體育總局 財政部
關于推進大型體育場館免費低收費開放的通知
關于推進大型體育場館免費低收費開放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體育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局、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體育總局等八部門關于加強大型體育場館運營管理改革創新 提高公共服務水平的意見》(體經字〔2013〕381號),提高大型體育場館運營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體育健身需求,現就推進體育部門所屬大型體育場館向社會免費、低收費開放事宜通知如下:
一、開放范圍
體育部門所屬大型體育場館,即座位數20000個(含20000個)以上的體育場、座位數3000個(含3000個)以上的體育館、座位數1500個(含1500個)以上的游泳館(跳水館),以及區域內的公共體育場地和設施。
二、開放要求
(一)大型體育場館和區域內的公共體育場地和設施應免費、低收費向社會開放。每周開放時間不少于35小時,全年開放時間不少于330天。公休日、法定節假日、學校寒暑假期間等,每天開放時間不少于8小時。
(二)大型體育場館所屬戶外公共區域及戶外健身器材應全年免費開放,每天開放時間不少于12小時。
(三)大型體育場館對學生、老年人、殘疾人等應免費、低收費開放。
(四)大型體育場館在全民健身日應全面免費向社會開放。
(五)大型體育場館因維修、保養、安全、訓練、賽事、天氣等原因,不能向社會開放或需調整開放時間,應提前7天(特殊天氣原因除外)向社會公告。
(六)大型體育場館每年應免費向公眾提供以下基本公共體育服務:
1.舉辦公益性體育賽事活動不少于4次。
2.舉辦體育講座、展覽等不少于4次。
3.開展體育健身技能等培訓不少于1000人次。
4.進行國民體質測試不少于3000人次。
三、開放職責
(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大型體育場館每年應將場館名稱、地址、免費或低收費服務項目、開放時間等內容向當地縣級體育主管部門進行備案登記。
(二)大型體育場館建立開放服務公示制度。要在顯著位置向公眾公示免費或低收費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時間和經價格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等。
(三)大型體育場館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務規范,包括場館管理規定、運營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權利與義務、突發事件預防與處置等,并在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四)大型體育場館應按照國家標準配備設施設備、安全防護設施和人員,并在顯著位置標明體育器材、設施設備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五)大型體育場館應定期對室內外體育設施設備、場地器材等進行保養和安全檢查。
(六)鼓勵大型體育場館在向社會免費或低收費開放期間辦理公眾責任險。
四、保障和落實
(一)各地體育、財政部門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機制,加強組織領導,形成工作合力,把這項事關公共體育服務體系建設、惠及民生的工作抓緊抓好。要將此項工作納入體育發展總體規劃,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要加強制度設計、跟蹤問效和科學研究,保證大型體育場館免費、低收費開放工作規范有序開展,切實收到成效。
(二)各地財政部門應進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大型體育場館發揮公共體育服務功能。根據大型體育場館運營管理的實際情況,合理安排必要的補助資金,支持其日常運行和大型維修、設備購置等,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持大型體育場館免費或低收費開放。應積極探索建立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和公共體育多元化投入機制,鼓勵社會力量對大型體育場館進行捐贈和投入,拓寬經費來源渠道。
(三)各級體育、財政部門要加強指導,強化監管,切實幫助解決開放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各級體育部門要加強管理,加強督察,建立群眾評價和反饋機制,推動基本公共體育服務與群眾需求有效對接。加強開放服務的規范化建設和績效考核評價,使其不斷提高管理水平、服務能力和開放水平。
(四)大型體育場館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體育場館開放、服務、保障和安全監管等規定,尊重和貼近社會公眾需求,結合體育特點和本地實際,合理調配資源、改善服務效能,創新惠民舉措、拓展服務項目、延伸配套服務,不斷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和場館使用率,向社會提供多樣化和人性化的公共體育服務。
(五)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積極推進本地區大型體育場館免費、低收費開放工作,確保體育部門所屬大型體育場館在2014年2月1日前全面向社會免費、低收費開放,并于2014年3月28日前將本地區體育部門所屬大型體育場館名錄報體育總局備案。
國家體育總局 財政部
201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