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和教育資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關于加強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和教育資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財政部
關于加強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和教育資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關于加強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和教育資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財綜[201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持農田水利建設和教育事業發展,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先后印發了《關于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財綜〔2011〕48號)、《關于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教育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財綜〔2011〕62號),大部分地區都能夠認真貫徹執行,但也有個別地區不按規定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和教育資金(以下簡稱“兩項資金”),甚至拖欠中央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為做好兩項資金征收管理工作,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嚴格按照規定口徑核算和計提兩項資金
市、縣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將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國庫,不得將應繳入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長期滯留在財政專戶,隱瞞土地出讓收入規模;要嚴格按照財綜〔2011〕48號、財綜〔2011〕62號文件規定的口徑,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兩項資金,對按照土地出讓收入一定比例計提兩項資金的,要限期糾正。
市、縣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等規定使用土地出讓收支科目,根據各季度實際發生的土地出讓收入和支出如實記賬,不得將應當計入103014801土地出讓價款收入科目的收入,記入 103014802補繳的土地價款、103014803劃撥土地收入、103014899其他土地出讓收入等科目,人為減少兩項資金計提基數;也不得將應當記入2120803城市建設支出等科目的支出,記入2120801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2121001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2120802土地開發支出、2121002土地開發支出等科目,虛增成本費用開支。
二、嚴格實行兩項資金按季計提和年終清算制度
為確保兩項資金和中央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均衡入庫,市、縣財政部門應嚴格按照財綜〔2011〕48號和財綜〔2011〕62號文件,以及《財政部 水利部關于中央財政統籌部分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2〕43號)的規定,分別于每年4月、7月、10月的10日以及決算清理期結束之前,分季計提兩項資金和劃轉中央農田水利建設資金,不得按半年一次或拖延至年底一次性計提和劃轉。每年決算清理期結束前,應當對全年計提的兩項資金和劃轉中央農田水利建設資金進行統一清算。
對于計提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要嚴格按照20%的比例將中央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及時足額劃轉中央國庫,不得在財政專戶或地方國庫滯留和占壓。
三、強化省級財政部門監管兩項資金的責任
省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市、縣兩項資金和中央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征收的監督管理,督促市、縣按季足額計提兩項資金和劃轉中央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市、縣財政部門計提兩項資金的數額原則上應當一致,對于兩項資金數額不一致的,要認真核查原因,并采取措施予以解決。對于市、縣財政部門未按規定足額計提兩項資金和劃轉中央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的,省級財政部門要督促其按規定計提和劃轉;對于發現的其他問題,要及時予以糾正。
省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市、縣計提兩項資金和劃轉中央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將其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執行審計范圍,確保兩項資金足額計提和中央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及時劃轉中央國庫。對于違反本通知規定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財政部
2014年1月16日